江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条据书信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的统称,它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依法行使司法监督权是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客观需要。下文是江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欢迎阅读! 江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本条例行使职权。 其次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方案; (四)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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