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未注明身份的签名案例-条据书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担当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恳求其担当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下面_我整理了相关案例,供你参考。 借条上未注明身份的签名案例 20xx年2月9日,帅甲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某现金拾万元正,帅甲在借款人处签名,下一行又注明20xx年2月9日到20xx年8月9日归还。同时在场的被告帅乙在帅甲还款时间下一行签名并捺印。嗣后,陈某因向被告帅甲、帅乙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被告帅乙以自己只是借款的见证人,不应担当还款责任为由提出抗辩。 分歧 审理中,对帅乙在该借条上未注明身份的签字性质应当怎样认定产生了二种分歧。 一种看法认为,帅乙应当认定为见证人。理由是:帅乙在陈某借条下方空白处签名,并没有接着在今借人帅甲后面或下一行。故帅乙不是共同借款人,只是应陈某、帅甲的要求作个借款的见证人。 另一种看法认为,帅乙应当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帅乙应与帅甲共同对借款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