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担保申请书-条据书信 解除财产担保申请书一: 申请人: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138xxxxxx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申请恳求:恳求贵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及理由: 20xx年3月3日,建筑设计讨论院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贵院作出(20xx)海民一初字第102号裁定:冻结申请人在支行的账户存款柒拾万元,账号为:xxxxxx15。现申请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供应担保并向贵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担保财产:等值货币担保700000元(柒拾万元)人民币,存放于贵院作为担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第25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条、第15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供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时解除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作出以前,申请人并不肯定败诉,因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的爱护,申请人不应当担当因财产保全而带来的损失。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