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南京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和南京师范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
2、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2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
3、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 学校在实施学生管理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
4、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3(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
5、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八条 经全日制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 的 其 他 形 式 的 招 生 考 试 , 或 经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或 授 权 、 由 学校 组 织 的招生考试,并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可进入本校学习。第九条 新生入学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4所属学院报备并在开学两周内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报备或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条 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
6、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学院将初审结果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按照学生工作处的审查结果、依据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相关证明,由校医院签署意见,经所属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二)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新生,须向教务处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和入伍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三
7、)因其他因素无法按时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提出申请的学生,须在规定报到日期起一周内办理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5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 3 个月内,学生工作处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
8、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第十三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好转并已能修读学业者,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 10 个工作日内,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所属学院申请入学。经本校医院或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复查合格,主管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随同下一年级新生办理报到、交费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入学者,或在保留6入学资格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
9、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读学生均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结合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管理规定,离校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旷课或擅自离
10、校。违反规定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请假在 3 天以内(含 3 天)的,由辅导员批准;请假在 4 天以上 7 天以内(含 7 天)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批准;请假在 8 天以上的,经学生家长同意,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学生请假影响上课的,事先必须经任课教师同意,由主管7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审批。请假在 8 天以上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二)学生因病请假,须附医院相关证明。请事假须附其他有关证明。(三)学生离校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因故请假,由我校的带队教师批准,准假权限为 3 天
11、,超过 3天按本条第一款执行,学校另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执行。(四)学院、班级组织学生集体外出(离宁)参加课外活动,必须书面说明活动目的、人数、时间、地点、活动计划、可预见范围的安全措施和负责人姓名,明确带队教师,经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五)学生请假获批准后,须向任课教师和宿舍管理部门分别备案。请假期满应向辅导员和宿舍管理部门销假。如假满仍不能继续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再次办理续假手续。第十七条 学校开展对学生的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在校期间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
12、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第十八条 学校对于教学活动实施学分制管理。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教育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其依据是各专业教学计划。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8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方能毕业。第十九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格(合格),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及格(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学生可选择补考或重修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但按照该课程最高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第二十条 课程(或教学环节)考核方式分为两类:考试
13、和考查。可以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进行。各门课程(或教学环节)采取结构成绩制,每门课程的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及理论成绩、实践成绩占课程最终成绩的比例,按照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执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二十一条 课程成绩按百分制、五级或二级制评分制进行计分。五级评分制为优(A)、良(B)、中(C)、及格(D)、不及格(F)。百分制计分与五级制计分的换算标准:10090 为优,8980 为良,7970 为中,6960 为及格,59及 59 以下为不及格。五级评分制记分与百分制记分换算标准:优为 95,良为
14、 85,中为 75,及格为 65,不及格为 50。两级评分制中,合格按 80 分计算学分绩点,不合格按 50 分计算学分绩点。9补考及格及以上的成绩按 60 分(百分制)或及格(五级评分制)记录,不及格成绩按实记录,但在成绩记载时须标明“补考” 字样。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登记及绩点计算与正常课程要求相同,但在成绩记载时须标明“重修” 字样。第二十二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以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来区别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是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试成绩的相应绩点;平均学分绩点,为所学各门课程的学分分别乘以各门课程考试成绩的相应绩点,其和
15、除以各门课程的学分总和所得的商。即:绩点计算方法成绩60,绩点=( 成绩-50)/10成绩60 ,绩点 = 0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 相应课程的绩点/所学课程的学分第二十三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试(考核)或重修成绩合格后,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相应的绩点。考试作弊、旷考、考试不交卷的,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其课程成绩为零分,绩点为 0,并参加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第二十四条 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 1/3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绩点为100,并参加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凡有作业、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实验或实践报告,方能参加该
16、课程考试。缺交量达全学期总量的 1/3 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绩点为,并参加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均当场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以零分记,并视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方可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具体违纪处理办法参照学校本科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准许转专业:(一)根据南京师范大学转专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新生完成一年级学业前,符合条件者参加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核,达到要求的;(二)学生因公伤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由本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并经校医院核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三)学生在某些方面有兴趣爱好或专长,且有相关材料证明或已取得一定的成果,经本人申请,所属学院推荐,通过教务处和转入学院考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