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办事指南吉林省水利厅2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1.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二、办理权限省级负责除流域机构管理以外跨市(州)边界水工程批准。 3、受理条件(一)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二)具备建设水资源开放、利用项目依据文件;(三)出具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书面意见。四、申请材料1. 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的文件(必要件,原件 1 份);2、
2、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书面意见(必要件,原件 1 份);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必要件,原件 8 份);4、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依据文件(必要件,复印3件 1 份);5、技术审查复核意见(必要件,复印件 1 份);6、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必要件,复印件 1 份)。六、办事基本流程受理审核办结。7、办事时限20 个工作日(不包括报告修改时间)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九、办事结果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建设某工程的批复批复文件。十、办事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送达。送达方式:当场送达、邮寄送达十一、咨询途径电话咨询:0431-82752947、0431-84994040十二、监督投诉渠道投诉电话:0431-84994162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办公地址: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负一层 16 号窗口办公时间:工作日 8:3016:00附录 1 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图4附录 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