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台湾居民在广东省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自2016年11月1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 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个体工商户通过“两证 整合” ,实现只需填写“一张表” ,向 “一个窗口” 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敬告:为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材料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得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由个体工商
2、 户经营者签字,或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材料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登记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登记条件(一)台湾居民;(二)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三)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四)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但从事种植业、 饲养业、养殖 业的不受此限制;(五)营业范围为: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 货物、技 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汽车、摩托 车维修与保养。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计
3、算机服务业、软件 业,科技交流和推广业,与道路运 输有关的装卸搬运、其他运输服务业(不包括国际货物代理和快递业务),仓储业,笔 译和口 译服务(仅限于商务活动),建筑物清洁服务,广告制作,贸易经纪与代理业(不含拍卖),租 赁服务业(不含房屋租赁服务),个体诊所,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 询,批 发业(仅限纺织品、服装、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和其他文化用品)。但不包括特许经营。登记事项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 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申请方式申 请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以 下 方 式 提 交 申 请 : (一)到经营场所所
4、在地的工商所;(二) 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办理时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符合法定形式的,登 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七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个工作日。表格文书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有关专用表格样式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其他申请文书 与内地居民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申请文书一致。名称登记请参见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开业登记台湾居民在内地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
5、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下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市场监 督管理所) 办理个体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办理程序领取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提交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为台湾居民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5)办理
6、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 经营范 围、 经营场所等项内容,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办理程序领取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提交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1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2 经营者为台湾居民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经营者本人姓名的,提交姓名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
7、有关 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4)办理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6)营业执照正本,已领取副本的应当一并提交副本。注销登记办理程序领取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提交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领取核准个体工商户注销通知书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2)经营者为台湾居民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3) 清税证明。已领取加载
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按照原有规定办理,无需提交清税证明。(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5) 营业执 照正、副本。执照遗失补领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应向登记机关报告并登报挂失。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办理程序经营者报告挂失,登报声明作废,提交文件,申请遗失补发 领取营业执照领取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遗失补照应提交文件(1)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2)未遗失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9、;(3)遗失的营业执照的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报样。咨询方式东莞红盾信息网:http:/联系电话全市业务咨询电话:0769-12345;0769-26986138莞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2241080;石龙分局咨询电话:0769-86182932;虎门分局咨询电话:0769-85248262;东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3166111;万江分局咨询电话:0769-22288816;南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2414149;中堂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11681;望牛墩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13312;麻涌分局咨询电话:0769-88230078;石碣分局咨询电话:07
10、69-86360116;高埗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01681;道滘分局咨询电话:0769-88310612;洪梅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36618;沙田分局咨询电话:0769-81262123;厚街分局咨询电话:0769-85584186;长安分局咨询电话:0769-82280701;寮步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29529;大岭山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51201;大朗分局咨询电话:0769-82228608;黄江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64197;樟木头分局咨询电话:0769-87712780;清溪分局咨询电话:0769-87322102;塘厦分局咨询电话:0
11、769-87812312;凤岗分局咨询电话:0769-87503337;谢岗分局咨询电话:0769-87763410;常平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34095;桥头分局咨询电话:0769-81026090;横沥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77310;东坑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81551;企石分局咨询电话:0769-86666110;石排分局咨询电话:0769-86653127;茶山分局咨询电话:0769-86641327;松山湖分局咨询电话:0769-22894228相关表格下载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住所(经营场
12、所)信息申报表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适用非住所申报制)注:本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调整。 附件东莞市个体工商户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清单东莞市个体工商户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共分 2 类,分别是住所申报制、住所申报制以外的住所证明。一、适用住所申报制的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无需提交房地产产权证明、租 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注:下列情形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一)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服务、网吧、电镀 、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 纸、电力生 产、
13、垃圾处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经营的;(二)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外商投资企业房产、外国(地区)企业房 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二、不适用住所申报制的,应提交的材料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房屋竣工验收证明、 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镇、街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自有房屋出具的证明。镇、街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
14、的相关证明,文书样式参考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适用非住所申报制)。2.使用外国(地区)企业的房屋,须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产权人同意申请人使用该房屋的证明及产权人与住所使用人有投资关系的证明材料。3.使用外商投资企业房屋的,除提交第 1 项所指住所使用证明外,还须提交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来一补企业的房屋,视同外资企业房屋。4.使用宾馆、饭店出租的房间或铺位的,使用 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将住宅改作经营性用房的,须同时提交已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村(居)委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证明和申请人承诺书。承诺书与证明参考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适用非住所申报制)中的住宅改经营性用房证明。产权人与出租人不一致的,须同时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分租证明材料。三、上述 2 种情形之间相互变更的(包括因经营范围变更导致市场主体变更后不适用不适用住所申报)按变更后的情形,决定能否登记及提交何种住所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相关文件对住所证明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涉及上述第三项情形的除外。市场主体的住所依法应当经规划、住建、国土、公安、消防、环保、文化、 卫生、安监 、城管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办理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