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真伪不明,举证责任谁担-条据书信 借条是有法律效力的,假如借条写的不规范对债务人、债权人都会有影响。那么你知道借条真伪不明,举证责任谁担?下面_我整理了相关案例,供你参考。 借条真伪不明,举证责任谁担案例 原告王某诉称,20xx年9月30日,被告朱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款10000元,商定借期1年,月利息1分,可到期后,被告朱某以种种借口,托欠不还。为证明自己的主见,原告提交署名为朱某留的借条原件一张。被告朱某辩称,我从未向原告王某借过款,借条是原告伪造的,我的名字叫朱某流,而非朱某留。被告亦提交了其身份证,身份证上名字为朱某流而非朱某留。 分歧 第一种看法,民诉法第64条规定谁主见,谁举证,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三性,现借条真实性难以推断,应由原告补强证据,故应由原告王某申请鉴定。 其次种看法,原告提交的借条属原始书证,被告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交足以反对的相反证据,故依据证据规章第七十条规定,向被告释明是否申请鉴定借条的真伪,否则将担当不利的法律后果。 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