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房买卖合同附件.DOC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574364 上传时间:2018-10-20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10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业房买卖合同附件.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商业房买卖合同附件.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商业房买卖合同附件.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商业房买卖合同附件.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商业房买卖合同附件.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商 业 房 买 卖 合 同 附 件2附件一:房 屋 平 面 图3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商铺公摊面积包括以下部分:单元门厅、公共走道、电梯厅、电梯井道、电梯机房、楼梯间、设备井道、外墙附件三:商业用房交房标准公共部分走廊: 顶面为 ; 地面为: ; 墙面为: ; 栏杆为: ;楼梯: 地面为 ; 墙面为: ; 顶棚为: ; 栏杆为: ;楼梯间窗:电梯间:顶面为 ; 地面为: ; 墙面为: ;外墙面:商铺户内部分入户门:地面:墙面: 顶棚:卫生间:顶面为 ; 地面为: ; 墙面为: ;窗户:空调位:供电:商铺功能配置电话系统:网络系统:电视系统:4安防系统:抄表系统附件四

2、:.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 )出 卖 人:买 受 人:身份证号码:买受人与出卖人双方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的“ ” 幢 号商业用房(以下简称“该商业用房” )事宜,已于 年 月 日共同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以下简称买卖合同 ) 。出卖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本协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 业主临时公约 ,并作出了合理的说明。根据买卖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买卖合同之未尽事项,订立本补充协议。第一条:对合同第四条的补充约定:本合同第四条所约定的房屋价款已包含房屋建设相关配套费用(包含 入户费及光纤入户费等)。第二条:对买卖合同第六条的补充约定双方约定,按照如

3、下方式确定买受人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在买受人每次缴纳相关款项后,出卖人将分次出具盖有出卖人发票专用章的收款凭证。在房屋交付后办理分户分权时,将全部房款收据换为正式发票。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出卖人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银行票据(支票、汇票、本票)方式支付的,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出卖人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以交付现金之日为付款日。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在签定合同时支付定金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余款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在 3 日内即 年 5月 日前付清。2、分期付款(1)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定金计人民币 仟 佰 拾

4、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在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时,定金抵作房价款) 。(2)于 年 月 日前,支付房价款计人民币 仟 佰 拾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3)于 年 月 日前,支付房价款计人民币 仟 佰 拾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4)于 年 月 日前,支付房价款计人民币 仟 佰 拾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5)于 年 月 日前,支付房价款计人民币 仟 佰 拾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3、按揭付款(1)该商业用房最终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0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2)买受人在 年 月 日前支付首付款人民币 仟 佰

5、0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3)买受人应到出卖人指定 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申请贷款为总房价的 %贷款总额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0 拾 元整(小写: 元)经银行审核批准后,直接由银行转帐至出卖人帐户,作为买受人支付的购房款余额。(4)按揭贷款购房的约定及办理程序:买受人采用银行抵押贷款付款方式购房,向 (以下简称银行)申请 成 年抵押贷款(具体贷款成数,年限,金额最终由银行审批确定) ,首期款人民币 (大写) 元已付清。应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就买受人向银行的抵押贷款提供保证。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出卖人保证期内有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A、买受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

6、起 个工作日给出卖人交齐银行规定的抵押贷款资料,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完抵押贷款手续,同时向银行提供申请6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有效资料,买受人如未按时按额办理完抵押贷款手续,每逾期一天则按应抵押贷款金额的 计算违约金偿付出卖人。B、如银行暂时不认可买受人的资信条件或按揭银行最后确定的按揭贷款额低于本条(3)款约定的按揭贷款额,则买受人须补充提供资料或提高首付款比例直至符合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条件。买受人应在得到通知(含银行现场答复、出卖人电话或函件通知)之日起 日内将所要求资料全部提供或一次性将增加的首付款支付给出卖人,并在首付款交付完毕之日起的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银行按揭贷款的全

7、部手续。经按揭银行审查认为买受人不具备按揭贷款条件,双方所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并且买受人应在按揭银行确定不予贷款后 日内,将差额房价款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C、如因买受人延迟付款或未按时提供按揭申请资料等原因,致使在买卖合同签定后 日内仍未能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则出卖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处理买受人所购买的房屋,并且收取买受人还应付房款 %作为违约金。同时买受人可到出卖人处办理退款手续,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退款要求后 日内扣除违约金后无息退还剩余房款。(5)买受人在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时,按现行政策规定出卖人须为其在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提供保证。买卖双方按如下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8、A、买受人与银行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正式生效后,出卖人依照约定对买受人偿还银行借款承担保证责任。B、在出卖人保证期内,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出卖人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买受人追偿,同时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从买受人已付款中优先扣除。买受人必须在接到出卖人寄发书面通知之日(以邮戳为准)起的 日内,归还出卖人代还款项,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代垫期间的利息,复息和罚息等,同时向出卖人支付代还款 的违约金,具体金额以银行扣款凭证为准;自出卖人寄发书面通知之日(以邮戳为准)起超过 日,买受人仍未归还出卖人代还款项,买受人除按上述约定给付出卖人违约金外,出卖人

9、有权按代还款项总额 %向买受人加收违约金;因买受人的违约行为导致银行终止与买受人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出卖人有权且无需征得买受人同意,可以原价回购或直接另行销售买受人所购该商业用房,所获款项除用于支付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代还款项和买受人应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其所余款全数无息退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已投入的装饰装修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和新的买受人均不承担;已入住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7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无条件自行搬迁完毕。4、买受人须在接到出卖人通知该商业用房正式交付使用前付清全部房款及相关费用。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交付房屋,且不视为出

10、卖人逾期交房。第三条:对买卖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补充约定一、对买卖合同第八条中约定的“不可抗力”一词,双方同意如下解释:1、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事件;2、为遵守、配合政府的法规、政策的变化或因政府部门有关机构的行政行为而导致的延误;遇上述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况发生时, 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按不可抗力实际发生天数顺延,但出卖人应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出具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出卖人逾期交付该商业用房的,出卖人免除责任。二、出卖人所售房屋在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发出交房通知书 。买受人持交房通知书按其约定的时间、地

11、点和部门与出卖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1、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除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房价款和违约金外,出卖人应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形式为挂号信、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买受人未接到通知的,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时间。买受人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则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自行向出卖人领取房屋交付通知。2、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商品房即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未在本条第 1 款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的,则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已按约定条件交付。3、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有质量瑕疵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依据商业用

12、房质量保证书 ,及时提供保修服务。第四条:对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的补充约定一、出卖人所交付房屋的装饰、设备、设施须符合合同双方所确认的买卖合同 “附件三”所约定的标准。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对该商业用房的装修、装饰及设备质量若有异议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提出书面意见,经出卖人确认后,由出卖人予以完善,出卖人须按照不低于买卖合同 “附件三”所约定的标准进行修缮或替换。出卖人修缮完毕后,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通知方式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 7 日内对房屋进行验收,逾期不验8收,视同买受人已验收完毕,同意接房。二、出卖人销售房屋所作的承诺和双方的约定,以双方正式签订的买卖合同 、补充协议及买卖

13、合同明确表明的附件为准,本商业区住房交房标准为清水房,出卖人所展示的样板房仅作为房屋空间布局导向、装修装饰参考,不作为双方交房、验收、退房等事项的标准和条件;其他任何资料未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均对买卖双方无约束力三、出卖人所售房屋的质量要求和保修责任应符合附件六商业用房质量保证书所作的说明和规定;买受人对房屋的使用、装修装饰应遵守附件五商业用房使用说明书和附件六商业用房质量保证书所作的说明和规定。第五条:对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补充约定一. 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备案或者接受买受人委托代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买受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办证所需的相关税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和相关

14、资料提交给出卖人,办证所发生的相关税费,依照国家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二. 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分户产权证由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为办理,出卖人在取得买受人提交办理房屋分户产权所需的资料后,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办理分户产权证,并按政府有关规定缴纳税、费(此费用在买受人接收房屋时由出卖人代收) 。如买受人购房款未支付完毕,则出卖人将不予协助买受人办理分户产权证。三. 如因买受人原因使产权登记手续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延迟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四. 买受人支付购房款的方式是按揭贷款的,买受人在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同时,应当签订委托书 ,委托出卖人代为办理“他项权利证书” 、 “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

15、及领取房产证,并委托出卖人将他项权证提交给买受人贷款银行。买受人应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同时,缴齐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及费用,并且向房产管理部门缴纳完毕专项维修资金。否则,出卖人有权相应推迟为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时间。如在办理分户产权登记过程中需要买受人到现场予以配合的,买受人应自接到出卖人电话或书面通知后的 日内到现场协助出卖人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含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否则,买受人应按出卖人所保证借款总额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五、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后 日内到现场协助出卖人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如因买受人原因使产权登记手续超过本协议的约定期限,买受人无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追究出卖人的

16、违约责任。9第六条:其他约定一、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及其附件为准。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宣传资料、标书、模型、示范单位以及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达的意向和信息,均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二、关于前期物业管理:买受人同意在业主大会聘任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由 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买受人接受并遵守出卖人依法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 (见附件 )以及买受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见附件 ) 。四、商业用房由出卖人修建,其费用未计入商品商业用房价格成本中,产权归出卖人所有 , 出 卖 人 按 照 其 使 用 性 质 进 行 开 放 。五、维修资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按国家维修资金的相

17、关规定执行。六、政府规划许可范围以外的部分不在销售范围以内。七、在买受人所购房屋登记备案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都应一次性向对方支付成交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八、与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有关的文件送达(到达):1、买卖双方向对方发出口头和书面通知应依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所留的地址或电话或传真发出。双方对各自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2、 买买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之所有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即传真、邮寄信件或手递信件。采用信件通知方式的,在寄出三天后(本省) ,七天后(外省)为到达。文件送达(到达)至买受人签署的买卖合同中所预留的事后补留的通讯地址或代理人处即为有效送达;买受人没有向

18、出卖人预留或补留通讯地址,或邮寄在途中发生延误的,出卖人不承担延误责任。3、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作通知的,任何一方按照上述通讯地址发出通知的,即使另一方未收到,也视为已按约定条件送达。九、本补充协议是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由买卖双方在签署买卖合同之日时签署,与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本补充协议共 6 页,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出卖人: 买受人:10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地址: 地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五:商业用房使用说明书为加强“ ”商业区的管理,

19、帮助业户全面认识和了解商业用房的结构性能、强、弱电、供水管线布置等,便于业户正确安全使用本商业用房,特编制本说明书。一、本商业区由 开发; 设计; 0 承建; 监理。二、商业用房结构本商业区为框架结构,抗震设防为 。本商业区商业用房设计荷载:为 kg/,阳台为 kg/,上人屋面为 50kg/。业户在使用时不得超过设计荷载。屋面不能作任何搭建,不能堆放超重物品,以免破坏屋面防水层或影响屋面排水及造成屋面超载。业户在装修和使用时不得随意破墙开洞、减小梁柱的横截面,墙体位置不得随意移动。不得在基础边挖土,业户在装修时必须制定装修方案报物业公司初审,物业公司接到备案后业户方可进行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质量、安全等后果,应由业户自行负责,开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三、商业用房上、下水管线本商业用房上、下管线均采取暗埋敷设的方式。上、下管线、热循环管道、开关位置在设计时已作了科学合理的配置,业户在装修时不得随意移动,改变其位置和状态,交房时在暗埋处都有标识,不得在标注有水管暗埋处钻孔。如业户在装修时确需对部分管线进行改动,必须制定详细装修方案报物业公司审核。否则由以上违规行为造成的质量、安全等后果,应由业户自行负责,开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业户在装修和使用时不得将建渣、纸屑、杂物等丢入下水道内,以免造成下水道堵塞,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