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财政票据及税务发票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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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大连理工大学财政票据及税务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学校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的管理,保证学校各项事业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直属高等院校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053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学校向财政部门领购的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税务发票”是指学校向税务机关领购的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以下“财政票据及税务发票”简称为“票据”。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处、学部(院)

2、及学校直(附)属非法人单位。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第四条 学校现使用的财政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一)中央高等学校专用收费收据适用于统招生的学费、住宿费的收取,为机打票据。(二)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适用于短期培训班的培训费,成教学生学费、住宿费等。2(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押金、定金、保证金等代收款项,或其他暂时收取、代收、内部之间资金往来的各种款项;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四)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适用于接受的社会捐赠款项。第五条 学校现使用的税务发票种类及适用范围:(一)辽宁省大连市供暖收费剪贴发

3、票由大连市国税局监制,适用于取暖费的收取。(二)辽宁省大连市服务业发票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适用于按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入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包括:(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3(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8)对外收取的

4、餐费、上机费、网费、车费、检索费、标书、出国成绩单(外文)、出国手续费、条件费等;(9)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三)辽宁省大连市文化体育业发票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适用于各类文化体育业,如学校体育馆门票等。(四)辽宁省大连市房屋出租专用发票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适用于对校外出租学校房屋、场地收取的租金,对校外提供教室、会议室收取的使用费、场地费等。第三章 票据的管理第六条 学校各类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财务处是学校各种票据统一管理部门,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自制、印刷票据。第七条 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办理票据的购买、保管、登记、签发、核销和年检等工作,以确保票据

5、的合法使用。第八条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使用和保管,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报财务处备案。第九条 对于领取财政票据的部门,必须持证收费,即必须经物价局批准,未经批准的由财务处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领取,否则不予发放。4第十条 税务发票原则上由财务处派专人开具,如遇特殊情况需自行开具的单位,应向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承诺书,确保合法、合规使用票据,出现违规行为或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关责任。第十一条 除科研项目外,对外开具发票的部门,需做好成本测算,避免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开具发票所收取的费用当中必须含税款和相关财务费用,营业税及附件为收费额的 5.6%,财务费用为收费

6、额的 3%,财务费用主要用于发票申请、购置、校验、年检、罚款损失、聘用等管理费用。第十二条 财务处可聘用流动编制人员专门负责发票管理工作,聘用人员费用由收取的财务费用承担。第四章 票据的领购第十三条 各部门依据收费内容,向财务处领购相应票据,并按规定使用。第十四条 票据领购执行分次限量,验旧换新的原则。经常性项目收费以三个月周转用量为限,临时性项目收费以一次性业务用量为限。第十五条 各部门领用票据时应在“领用票据登记薄”中认真核对领用时间、票据的名称与起讫号码,并检查票据是否缺联、缺号或印刷不清等情况,领用人签字确认。第五章 票据的使用5第十六条 票据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各类票据之间不得相互

7、串用、混用,也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开票内容必须与所发生的收费业务及票据的使用范围相一致,严禁虚构经济业务活动内容虚开票据、扩大票据开具范围。第十七条 开票人对自己开具的票据承担直接责任,开具的票据必须符合如下要求:(一)必须按票据的号码顺序填写,项目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全套一次性复写,保证全部联次内容一致,票据需加盖大连理工大学财务专用章方为有效。对于填写错误的票据不得随意涂改、挖补或撕毁。对作废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妥善保留全部联次,以备核查。(二)为保持开具票据的完整性,必须如实填写必填的栏目包括:开票日期、缴款部门(人)、收款(费)项目、金额、开票人、

8、收款人。第十八条 同一本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第六章 票据的核销第十九条 票据使用部门,在收费业务结束后,应将所收款项及时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处。票据使用完毕,必须持整本存根联及时到学校财务处结清领用手续。第二十条 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在核销票据时,必须按规定在票据封面填写清楚开出金额、起讫号码,并由经手人签字,核对票6据开具金额与缴交金额是否准确无误,填写注销票据的起止号码、填用份数、作废份数、空白份数和遗失份数、填用起止日期、使用项目和开票金额,并由经领(开票)人签名、签注注销日期。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建立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校内各部门使用、保管、缴销票据等工

9、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被查部门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隐瞒或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主要行为有: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不合法票据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票据及故意隐瞒,不及时向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的; (四)超出票据规定范围收费的; (五)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的票据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七)管理不善,丢失损毁票据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所规定的领购、使用和管理等行为,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暂停核发该单位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7院令第427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发票、收款收据使用及管理的补充规定(大工校字1995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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