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及安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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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东兴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及安置执行统一年产值补助标准暂行规定(代拟稿)(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防政发 20167 号)精神,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广大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实施城乡规划开发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

2、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征收土地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市国土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土地报批业务工作,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地办)具体负责办理征地补偿及安置事宜。第四条 市征地办在征收土地工作中,应积极与被征地单位的代表协商,充分听取其意见,在征得被征地单位代表同意后,依法签订征地协议,并直接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 2 -第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市征地办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由市征地办依法办理补偿手续。

3、第六条 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征收集体土地不分区域、不分地类,统一按照 31000 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执行。(注:新修改内容)第七条 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一)耕地:1200 元/亩。(注:新修改内容,根据常务会精神修改)(二)一般苗圃:3000 元/亩。(三)种植连片在 3 亩(含 3 亩)以上的连片性果树类:1.荔枝、龙眼树:(1)种植时间 1 年以下(含 1 年):1560 元/亩;(2)种植时间 1-2 年(含 2 年):2080 元/亩;(3)种植时间 2-3 年(含 3 年):2600 元/亩;(4)种植时间 3-4 年(含 4 年):3900 元

4、/亩;(5)种植时间 4-5 年(含 5 年):5200 元/亩;(6)种植时间 5 年以上:6500-7800 元/ 亩。2.柑橙、芒果树:(1)种植时间 1 年以下(含 1 年):1560 元/亩;(2)种植时间 1-2 年(含 2 年):2080 元/亩;(3)种植时间 2-3 年(含 3 年):2600 元/亩;- 3 -(4)种植时间 3-5 年(含 5 年):3900 元/亩;(6)种植时间 5 年以上:5200 元/亩。(四)鱼、虾、藕塘:1.鱼塘,未收获的:2500 元/亩;2.虾塘,未收获的:4000 元/亩;3.藕塘,未收获的:1000 元/亩;4.砌体塘类的,参照当地同类

5、构筑物的重置价分类作适当补偿。(五)地菠萝:未挂果的,每亩补偿 1000 元;部分挂果的,每亩补偿 1500 元;全部挂果的,每亩补偿 2000 元。(六)甘蔗:已达到收割时期的,每亩补偿 700 元;未达到收割时期的,每亩补偿 1000 元。(七)集体或农民零星种植的竹木果树等,按规格大小、成果与未成果、产量高低等进行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1.单竹、黄竹:胸径 5 公分以上,每条补偿 2 元;2.稔竹:胸径 3 公分以上,每条补偿 4 元;3.勒竹、甜竹:胸径 5 公分以上,每条补偿 6.5 元;4.杉树:高 2 米以下,每棵补偿 1.5 元;高 2 米以上,胸径 10公分以下,每棵补

6、偿 6.5 元;胸径 10 公分以上,20 公分以下,每棵补偿 13 元;胸径 21 公分以上,每棵补偿 25-35 元;5.桂树:高 1 米以下,每棵补偿 1 元;高 1 米以上,胸径 10 公分以下,每棵补偿 6.5 元;胸径 10 公分以上,20 公分以下,每棵补偿 25 元;胸径 21 公分以上,每棵补偿 25-65 元;- 4 -6.八角树:高 1 米以下,每棵补偿 1-2 元;高 1 米以上,胸径10 公分以下,每棵补偿 4.5-6.5 元;胸径 10 公分以上,25 公分以下,每棵补偿 15-40 元;胸径 25 公分以上,40 公分以下,每棵补偿 30-100 元;胸径 40

7、公分以上,每棵补偿 130-325 元;7.松树、桐油树:高 1 米以下,每棵补偿 1 元;高 1 米以上,胸径 10 公分以下,每棵补偿 3 元;胸径 10 公分以上,20 公分以下,每棵补偿 6.5 元;胸径 21 公分以上,每棵补偿 13-25 元;8.橡胶树:胸径 5 公分以下,每棵补偿 30 元;胸径 5 公分以上 8 公分以下,每棵补偿 80 元;胸径 8 公分以上 11 公分以下,每棵补偿 120 元;胸径 11 公分以上 15 公分以下,每棵补偿 180元;胸径 15 公分以上,每棵补偿 250 元;9.零星果木类:(1)苦楝木:高 1 米以下,每棵补偿 1 元;高 1 米以上

8、,胸径10 公分以下,每棵补偿 6.5 元;胸径 10 公分以上,20 公分以下,每棵补偿 13-25 元;胸径 21 公分以上,每棵补偿 25-50 元;(2)木瓜树:未成果的,每棵补偿 2 元;成果的,每棵补偿 15元;(3)芭蕉树:分三个等级补偿,其中抽蕾的每棵补偿 20 元,15 片叶以上至抽蕾之前的每棵补偿 15 元,15 片叶以下的每棵补偿 2 元;(4)葡萄树、柠檬树、石榴树:未成果的,每棵补偿 6.5-26 元;已成果的,每棵补偿 39-52 元;(5)杨桃树、柿子树、黄皮果树、三华李树、蕃桃树、大青枣- 5 -树:高 1 米以下,每棵补偿 4.5-6.5 元;高 1 米以上,

9、胸径 10 公分以下,每棵补偿 6.5-26 元;胸径 10 公分以上,20 公分以下,每棵补偿 26-65 元;胸径 20 公分以上,40 公分以下,每棵补偿 65-104元;胸径 40 公分以上,每棵补偿 105-170 元;(6)柑果树、橙果树、沙梨树:未成果的,每棵补偿 6.5-26 元;已成果的,每棵补偿 26-65 元;(7)芒果树、木籁树:高 1 米以下,每棵补偿 2.5-6.5 元;高 1米以下,胸径 10 公分以下,每棵补偿 6.5-26 元;胸径 10 公分以上,20 公分以下,每棵补偿 26-65 元;胸径 20 公分以上,40 公分以下,每棵补偿 65-130 元;胸径

10、 40 公分以上,每棵补偿 130-195元;(8)柚子树、木菠萝树、橄榄树:高 1 米以下,每棵补偿 2.5-4.5 元;高 1 米以上,胸径 10 公分以下,每棵补偿 13-26 元;胸径10 公分以上,20 公分以下,每棵补偿 26-39 元;胸径 20 公分以上,40 公分以下,每棵补偿 39-104 元;胸径 40 公分以上,每棵补偿104-169 元;(9)荔枝树:高 0.5 米以下,胸径 3 公分以下,每棵补偿 2.5-4元;高 0.5 米以上,胸径 10 公分以下,未成果树,每棵补偿 13-39元;胸径 10 公分以上,20 公分以下,已成果树,每棵补偿 39-104元;胸径

11、20 公分以上,40 公分以下,每棵补偿 104-195 元;胸径40 公分以上,每棵补偿 195-325 元。(10)龙眼树:高 0.5 米以下,胸径 3 公分以下,每棵补偿 2.5-3.9 元;高 0.5 米以上,胸径 10 公分以下,未成果树,每棵补偿- 6 -13-39 元;胸径 10 公分以上,20 公分以下,已成果树,每棵补偿65-130 元;胸径 20 公分以上,40 公分以下,每棵补偿 130-260 元;胸径 40 公分以上,每棵补偿 260-520 元;(11)其它竹木果树,参照同等类型给予补偿。(八)速生丰产桉树林,按下列标准补偿:种植 1 年以内的按每亩 600 元补偿

12、,1 年以上 3 年以下的按每亩 900 元补偿,3 年以上的按每亩 1200 元补偿。每亩株数超过合理密植数的,仍按以上标准补偿;林木每亩株数未达到合理密植数的,按实际株数除以合理密植数折算面积后补偿。第八条 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一) 生活食用水井补偿:根据大小和砌制质量,按深度每米补偿 105-170 元;农用水井,按深度每米补偿 65-80 元;机井每口1000-1700 元。(二)粪池补偿:按容积计算补偿金额,属泥壁的,补偿标准为 100 元/立方米;属水泥灰沙、砖石砌壁的,补偿标准为 120 元/立方米;与粪池配制的简易厕所,每处补偿 40-65 元。(三)晒场补偿:用

13、水泥或石灰建成的晒场,按 20-30 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四)水渠、排灌道:原则上由用地单位回建或按重置价补偿。(五)坟墓迁移补偿费:未满 1 年的大葬坟,每座 5500 元;1-2年(含 2 年),每座 4500 元;2-3 年,每座 3700 元;其余大葬坟每- 7 -座 3600 元;小葬坟每座 3500 元;白坟每座 5000-8000 元。(注:新修改内容)(六)社、庙、祠堂(不含“祖公屋” )补偿 。由具体负责征地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补偿方案,报市征地领导机构研究确定。(注:新修改内容,根据常务会精神修改)第九条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

14、置补助费按照征收集体土地 70%的标准给予补偿;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第十条 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新种的农作物、树(果、竹)木和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应抄送发改、住建、综合执法、国土、住房、市场管理、税务、公安、林业、水利、农业、征地、辖区镇政府、供电、供气等部门。上述部门收到土地征收预公告后,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应停止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相关许可证照的审批手续。(注:新修改内容)第十一条 对风景树、花圃、甲鱼等特殊种植、养殖业,给予适当搬迁费。对超密度种植的青苗,以常规种植密度的标准确认补偿青苗数量;对套种的青苗,只对其中的一种青苗进行补偿,具体补偿种类由所有权人选择。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海洋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印发的有关征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标准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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