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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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1目 录第一部分 前言 .2第二部分 释 义 .4第三部分 基金的 基本情况 .9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1第五部分 基金备 案 .13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1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8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1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2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 资

2、.4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 产 .53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4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9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62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4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65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第二十部分 违约 责任 .73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4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5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6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77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第一部分 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

3、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4、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三、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5、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3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

6、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4第二部分 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

7、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8、做出的修订13、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5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9、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21、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

10、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4、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6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

11、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

12、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38、 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

13、算业务指南及其后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7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43、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及销售服务

14、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44、A 类基金份额:指对投资者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45、C 类基金份额:指对投资者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15、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50、元:指人民币元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

16、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8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17、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9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

18、.00 元。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八、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对投资者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对投资者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单独公告。本基金在募集期开放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的基金份额类别。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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