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条据书信 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全市国税系统同人民群众的亲密联系,爱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规章,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纳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反映状况,提出看法、建议或者投诉恳求,依法应当由各级国税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纳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状况,提出看法、建议或者投诉恳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仔细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看法、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信访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准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训练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冲突和纠纷。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