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对职务侵占罪的建议-条据书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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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对职务侵占罪的建议-条据书信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下文是我收集的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全国人大代表梁凤仪建议:将职务侵占罪并入贪污罪 了解到,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广东昭信企业集团董事长梁凤仪提交了关于对刑法的职务侵占罪并入贪污罪,为民企进展保驾护航的建议。 梁凤仪建议,把职务侵占罪并入贪污罪,不再以国资、民资性质的不同来论罪量刑,以使刑法对各种全部制经济主体赐予同等的法律爱护,为振兴实体经济作出更大的贡献,从而激发民营企业坚决在实体经济持续进展的信念,充分体现刑法在民企进展中的保驾护航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及法律后果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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