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条据书信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准时调解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_安定,以利于_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不能任职时,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严峻失职或者作奸犯科的,由原选举单位撤换。 第四条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肯定法律学问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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