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一、总则: 1.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防爆电气的标准和规定,提高机电职工对防爆电气性能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便于掌握运用标准,从而加强对煤矿井下防爆电气的科学管理,提高维修质量,消灭电气失爆,实现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特制订本细则。 2.所有井下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气设备)的选用,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和第7条的要求。 3.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兼职防爆员必须经过矿级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4.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必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作工业性试运行的防爆电气产品必须有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核发的“工业试验许可证”,使用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机电副总审查同意,否则不准下井。 5.下井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 6.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都必须符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