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内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10 个工作日)办理机构:市林业局 业务电话:0851-33281019;监督电话:33527912法 定 期 限 : 20 个 工 作 日 ( 不 含 听 证 、 招 标 、 拍 卖 、 检 验 、 检 测 、 鉴 定 和专 家 评 审 等 时 间 ) 承 诺 期 限 : 10 个 工 作 日 ( 不 含 听 证 、 招 标 、 拍 卖 、检 验 、 检 测 、 鉴 定 和 专 家 评 审 等 时 间 )申 请应 当 提 交 材 料1、使用林地申请及使用林地申报表;2、法人证明材料;3、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
2、现状调查表;4、项目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5、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6、项目批准文件7、县级林业部门初步审查意见;8、公式证明材料9、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材料 10、与林地权属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11、其他证明材料((1)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2)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它相关文件) 不 属 于 许 可 范 畴 或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职 权 范 围 的 , 不 予 受 理 ,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决定依 法 作 出 准
3、 予 行 政 许 可 或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的书 面 决 定 ; 不 予 许 可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 并 告知 申 请 人 享 有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送达依 法 送 达 并 公 开 行 政 许 可 决 定受理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 符合 法 定 形 式听 证 符 合 听 证 情 形 的 , 依 法 举 行 听证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形 式 的 ,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补正 材 料 。 申 请 人 按 照 要 求 提 交全 部 补 正 申 请 材 料 的 , 予 以 受理 。审查 依 法
4、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提 出 审 查 意 见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物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流程图(承诺时限 10 个工作日)办理机构:市林业局 业务电话:0851-33281019;监督电话:33527912承 诺 期 限 : 10 个 工 作 日 ( 不 含 听 证 、 招 标 、 拍 卖 、 检 验 、 检 测 、 鉴 定和 专 家 评 审 等 时 间 )申 请 应 当 提 交 材 料1、 申 请 人 书 面 申 请 报 告 ;2、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 3、 证明其野外考察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 4、 实施野外考察的工作方案,包
5、括野外考察时间、地点、路线和考察人员名单不 属 于 许 可 范 畴 或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职 权 范 围 的 , 不 予 受 理 ,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决 定依 法 作 出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或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的书 面 决 定 ; 不 予 许 可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 并 告知 申 请 人 享 有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送达依 法 送 达 并 公 开 行 政 许 可 决 定受理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 符合 法 定 形 式听 证 符 合 听 证 情 形 的 , 依 法 举 行
6、听证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形 式 的 ,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补正 材 料 。 申 请 人 按 照 要 求 提 交全 部 补 正 申 请 材 料 的 , 予 以 受理 。审查 依 法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提 出 审 查 意 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流程图(承诺时限 10 个工作日)办理机构:市林业局 业务电话:0851-32280030;监督电话:33527912承 诺 期 限 : 10 个 工 作 日 ( 不 含 听 证 、 招 标 、 拍 卖 、 检 验 、 检 测 、 鉴定 和 专 家 评 审 等
7、 时 间申 请应 当 提 交 材 料1、 申 请 人 书 面 申 请 报 告 ; 2、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 3、 证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 ;4、 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5、县林业部门审查意见(含现场查验) 不 属 于 许 可 范 畴 或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职 权 范 围 的 , 不 予 受 理 ,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决 定依 法 作 出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或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的书 面 决 定 ; 不 予 许 可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 并 告知 申 请 人
8、享 有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送 达依 法 送 达 并 公 开 行 政 许 可 决 定受 理申 请 材 料 齐 全 , 符合 法 定 形 式听 证 符 合 听 证 情 形 的 , 依 法 举 行 听证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形 式 的 ,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补正 材 料 。 申 请 人 按 照 要 求 提 交全 部 补 正 申 请 材 料 的 , 予 以 受理 。审 查依 法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提 出 审 查 意 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9、审批流程图(承诺时限 10 个工作日)办理机构:市林业局 业务电话:0851-32280030;监督电话:33527912承 诺 期 限 : 10 个 工 作 日 ( 不 含 听 证 、 招 标 、 拍 卖 、 检 验 、 检 测 、 鉴定 和 专 家 评 审 等 时 间申 请应 当 提 交 材 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2、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及相关经营利用者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3、证明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包括特许猎捕证、人工繁育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执法查没
10、物品处理文书、购销发票、个体谱系证明材料;4、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或者提交有关其实施目的和方案的材料,包括实施对象、种类、数量或年度计划、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5、身份证明材料;6、县林业部门审查意见(含现场查验) 不 属 于 许 可 范 畴 或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职 权 范 围 的 , 不 予 受 理 ,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决 定依 法 作 出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或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的书 面 决 定 ; 不 予 许 可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 并 告知 申 请 人 享 有 依 法
11、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送 达依 法 送 达 并 公 开 行 政 许 可 决 定受 理申 请 材 料 齐 全 , 符合 法 定 形 式听 证 符 合 听 证 情 形 的 , 依 法 举 行 听证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补 正 材 料 。 申 请 人 按 照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补 正 申 请 材 料 的 , 予 以 受 理 。审 查依 法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提 出 审 查 意 见权 限 内 砍 伐 、 移 植 、 修 剪 城 市 树
12、木 审 批 运 行流 程图办理机构:市林业局 业务电话:0851-32280030;监督电话:33527912承 诺 期 限 : 7 个 工 作 日 ( 不 含 听 证 、 招 标 、 拍 卖 、 检 验 、 检 测 、鉴 定 和 专 家 评 审 等 时 间 )申 请 应 当 提 交 材 料1、 申 请 书 ; 2、 树 木 权 属 证 明 ;3、 申 请 人 身 份 的 有 效 证 件 ;4、 砍 伐 、 修 剪 、 移 植 树 木的 现 状 调 查 报 告 ; 5、 与 申请 事 项 有 关 文 件 。 会议纪要不 属 于 许 可 范 畴 或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职 权 范 围 的 ,
13、 不 予 受 理 ,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决 定依 法 作 出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或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的书 面 决 定 ; 不 予 许 可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 并 告知 申 请 人 享 有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送 达依 法 送 达 并 公 开 行 政 许 可 决 定受 理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 符合 法 定 形 式听 证 符 合 听 证 情 形 的 , 依 法 举 行 听证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形 式 的 ,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补正 材 料 。
14、 申 请 人 按 照 要 求 提 交全 部 补 正 申 请 材 料 的 , 予 以 受理 。审 查 依 法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提 出 审 查 意 见城市古树名木迁移审 批 运 行流 程图办理机构:市林业局 业务电话:0851-32280030;监督电话:33527912承 诺 期 限 : 7 个 工 作 日 ( 不 含 听 证 、 招 标 、 拍 卖 、 检 验 、 检 测 、鉴 定 和 专 家 评 审 等 时 间 )申 请应 当 提 交 材 料1、 申 请 书 ; 2、 树 木 权 属证 明 ; 3、 古 树 名 木 迁 移 保护 方 案 ; 4
15、、 与 申 请 事 项 有关 文 件 。 会 议 纪 要 。不 属 于 许 可 范 畴 或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职 权 范 围 的 , 不 予 受 理 ,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决 定依 法 作 出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或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的书 面 决 定 ; 不 予 许 可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 并 告知 申 请 人 享 有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送 达依 法 送 达 并 公 开 行 政 许 可 决 定受 理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 符合 法 定 形 式听 证 符 合 听 证 情 形
16、的 , 依 法 举 行 听证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形 式 的 ,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补正 材 料 。 申 请 人 按 照 要 求 提 交全 部 补 正 申 请 材 料 的 , 予 以 受理 。审 查 依 法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提 出 审 查 意 见临 时 占 用 城 市 绿 地 同 意 审 批 运 行流 程图办理机构:市林业局 业务电话:0851-32280030;监督电话:33527912承 诺 期 限 : 7 个 工 作 日 ( 不 含 听 证 、 招 标 、 拍 卖 、 检 验 、 检 测 、鉴 定 和
17、专 家 评 审 等 时 间 )申 请 应 当 提 交 材 料临 时 占 用 城 市 绿 地 申 请 书 及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临时 用 土 地 手 续 。 2、 使 用 地 块 的 权 属 证 明 ; 3、 申请 人 身 份 的 有 效 证 件 ; 4 用 地 地 块 图 班 ( 含 四 至 界限 ) 及 用 地 地 块 的 植 被 现 状 ; 5、 用 地 地 块 使 用 的实 施 方 案 ( 工 期 、 承 诺 、 绿 地 恢 复 措 施 ) ; 6、 与申 请 事 项 有 关 文 件 、 会 议 纪 要 材 料 。不 属 于 许 可 范 畴 或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职
18、权 范 围 的 , 不 予 受 理 ,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决 定依 法 作 出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或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的书 面 决 定 ; 不 予 许 可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 并 告知 申 请 人 享 有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送 达依 法 送 达 并 公 开 行 政 许 可 决 定受 理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 符合 法 定 形 式听 证 符 合 听 证 情 形 的 , 依 法 举 行 听证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形 式 的 ,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19、 补正 材 料 。 申 请 人 按 照 要 求 提 交全 部 补 正 申 请 材 料 的 , 予 以 受理 。审 查 依 法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提 出 审 查 意 见森 林 防 火 期 内 野 外 用 火 审 批 流 程图办理机构:市林业局 业务电话:0851-32280030;监督电话:33527912承 诺 期 限 : 7 个 工 作 日 ( 不 含 听 证 、 招 标 、 拍 卖 、 检 验 、 检 测 、鉴 定 和 专 家 评 审 等 时 间 )申 请 应当提交在申请材料:1.野外用火申请书2.开设防火隔离带申请书3.火险等级、现场用火监督
20、和应急扑救措施相关材料不 属 于 许 可 范 畴 或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职 权 范 围 的 , 不 予 受 理 ,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决 定依 法 作 出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或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的书 面 决 定 ; 不 予 许 可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 并 告知 申 请 人 享 有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送 达依 法 送 达 并 公 开 行 政 许 可 决 定受 理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 符合 法 定 形 式听 证 符 合 听 证 情 形 的 , 依 法 举 行 听证材 料 不
21、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形 式 的 ,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补正 材 料 。 申 请 人 按 照 要 求 提 交全 部 补 正 申 请 材 料 的 , 予 以 受理 。审 查 依 法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提 出 审 查 意 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初审流程图(承诺时限 10 个工作日)办理机构:市林业局 业务电话:0851-32280030;监督电话:33527912承 诺 期 限 : 10 个 工 作 日 ( 不 含 听 证 、 招 标 、 拍 卖 、 检 验 、 检 测 、 鉴 定和 专 家 评 审 等 时
22、 间申 请应 当 提 交 材 料 :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2、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书面申请报告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4、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 ;5、证明其对人工繁育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6、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7、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8、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9、县林
23、业部门审查意见(含现场查验);10、申请增加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人工繁育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不 属 于 许 可 范 畴 或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职 权 范 围 的 , 不 予 受理 ,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书 并 说 明 理 由决 定依 法 作 出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或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的书 面 决 定 ; 不 予 许 可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 并 告知 申 请 人 享 有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送 达依 法 送 达 并 公 开
24、 行 政 许 可 决 定受 理申 请 材 料 齐 全 , 符 合 法定 形 式听 证符 合 听 证 情 形 的 , 依 法 举 行 听证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的 ,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补 正 材 料 。申 请 人 按 照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补 正 申 请材 料 的 , 予 以 受 理 。审 查依 法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提 出 审 查 意 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流程图办理机构:市林业局 业务电话:0851-33281019;监督电话:33527912法 定 期 限 : 20 个 工 作 日 ( 不
25、含 听 证 、 招 标 、 拍 卖 、 检 验 、 检 测 、 鉴 定 和 专 家 评审 等 时 间 ) 承 诺 期 限 : 10 个 工 作 日 ( 不 含 听 证 、 招 标 、 拍 卖 、 检 验 、 检 测 、 鉴定 和 专 家 评 审 等 时 间 )申 请应 当 提 交 材 料1、使用林地申请及使用林地申报表;2、法人证明材料;3、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4、项目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5、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6、项目批准文件7、县级林业部门初步审查意见;8、公式证明材料9、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材料 10、与林地权属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11、
26、其他证明材料((1)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2)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它相关文件) 不 属 于 许 可 范 畴 或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职 权 范 围 的 , 不 予受 理 , 出 具 不 予 受 理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决 定依 法 作 出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或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的书 面 决 定 ; 不 予 许 可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 并 告知 申 请 人 享 有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送 达依 法 送 达 并 公 开 行 政 许 可 审 核 决 定受 理申 请 材 料 齐 全 , 符 合法 定 形 式听 证符 合 听 证 情 形 的 , 依 法 举 行 听证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的 ,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补 正 材 料 。申 请 人 按 照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补 正 申 请材 料 的 , 予 以 受 理 。审 查依 法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提 出 审 查 意 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