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目 录第一章 总则.4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4第二条 适用范围.4第三条 管理部门.4第四条 基本原则.5第五条 审批期限.5第六条 有关费用.5第七条 证件及文号管理.5第二章 新增建设用地审批.6第八条 用地计划指标.6第九条 确定新增建设用地红线.6第十条 新增建设用地报批.6第十一条 耕地占补平衡.6第三章 规划许可.6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6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7第十四条 村委会或经济联社审核.7第十五条 村内公示.8第十六条 镇、街受理.8第十七条 现场实勘.8第十八条 镇、街审批.9第十九条 不予许可决定.9第四章 许可的变更、延期与撤
2、回.9第二十条 被许可人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变更.9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延期.10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主动变更或撤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0第五章 批后管理.10第二十三条 开工期限.10第二十四条 开工公告.10第二十五条 对提交虚假材料行为的处理.11第二十六条 受理投诉.11第二十七条 巡查.11第二十八条 规划验收.11第二十九条 违法建设查处.12第六章 监督管理.12第三十条 监督与指导.12第三十一条 政务公开.12第三十二条 完善内控制度.12第三十三条 信息化管理.13第三十四条 档案管理.133第三十五条 抽查监管.13第三十六条 责任追究.13第七
3、章 附则.14第三十七条 有效期.144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我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引导乡村建设合法有序开展,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 规定、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 术规定、 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个人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公寓式村民住宅、乡镇企
4、业、村留用地、公共服务设 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的许可按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穗府2015 15 号)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33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其中存量建设用地是指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 等)的土地;新增建设用地是指除上述土地使用权证和用地批准文件用地范围外,需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第三条 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受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
5、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批后监管、规划验收等5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一个工作部门为具体经办部门(以下简称镇、街经办 部门),具体负责办理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批后监管、规划验收等工作, 为村民提供地形 图等相关资料以及咨询服务。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乡村建设的规划许可的统筹协调工作,保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区国土资 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加强对镇、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业务的指导、 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发展改革、公安、农业、建设、水 务、城管、 环保及林园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 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基本原则本市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遵循
6、先规划、后建设,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以及简化审批流程、高效便民、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审批期限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在前款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 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六条 有关费用现状地形图规划核查、规划放线、 规划验收测量、房地产测绘费用,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村民个人建房未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中的设计方案,自行设计方案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
7、集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6事处以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农村建房方案图集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编制图集应当凸显岭南乡村建筑风格和当地文化传统特色,尽量做到外立面、色彩等的一致性。第七条 证件及文号管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空白证件由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向上级部门领取,再分发给各区国土 资源和规划部门统筹使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文字号,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 穗国规+区简称 +村建 证+年份+ 序号” 格式编制。第二章 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第八条 用地计划指标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所需计划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和规
8、划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统筹安排,不需区单 独申报。第九条 确定村庄建设用地红线办理村庄建设用地审批以成片为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该村或 经济联社村民建房需求合理确定村庄建设用地红线,也可以是该村或经济联社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全部建设用地范围。村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由村委会或经济联社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划定,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 门核查该村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及范围内存量和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并出具后续规划用地指引意见,其中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或部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指引其委托测绘部门出具村庄建设用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9、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全部使用7存量建设用地的,不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鼓励村委会或经济联社将整村(社)在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一次性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十条 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以村委会或经济联社为主体持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报批材料,并按现行规定逐级上 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新增建设用地经批准后,村民个人住宅建设在批复用地范围内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第十一条 耕地占补平衡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市统筹落实的,由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单位
10、缴交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未达到质量平衡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村承担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占水 浇地补 水浇地改造责任,涉及改造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第三章 规划许可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符合“一户一宅 ”政策的本村村民,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以以户为单位提出住宅建设申请。申请建设住宅的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一户”: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3.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84.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申请建设
11、住宅的村民是否符合“一宅” 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由各区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 20 号)制定。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或经济联社提出建设住宅申请:1.户口簿;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3.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4.一户一宅承诺书;5.能够反映拟用地位置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6.设计方案;7.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提供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村 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房屋产权证等) 。第十四条 村委会或经济联社审核村委会或经济联社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审查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大会审核,审核的内容主
12、要有:1.申请材料是否属实;2.申请人是否符合“ 一户一宅 ”规定;3.拟建住宅选址是否符合村庄规划;4.是否符合已通过的本村宅基地使用方案。在已取得合法权属的原有宅基地范围内申请新建、改建、拆建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的,可不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大会,直接由村委会或经济联9社审核。第十五条 村内公示审核通过后,村委会或经济联社应当将申请情况在村、社显要位置及建房用地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日。公示的内容包括: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户主姓名、出生年月,家庭成 员姓名、出生年月等;2.申请人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3.申请人符合“ 一户一宅” 的承 诺书;4.能够反映拟用地位置与四至间距
13、的地形图及地块面积;5.设计方案,应当标明是否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中的设计方案。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当公示权属证明材料。公示期满且村民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或经济联社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申请人在三个月内报送所在地的镇、街。第十六条 镇、街受理镇、街受理窗口现场审核申请材料, 进行纸质媒介和电子系统登记。 立案申请资料包括:1.村委会或经济联社加具意见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2.申请人的户口簿、各位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人出具的且经村委会或经济联社核实的“一户一宅” 承诺书;4.能够反映拟用地位置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5.村委会或经济联社盖章及负责人
14、签名的公示情况报告;6.设计方案;7.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提供权属证明材料。经审核,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 应指导当场更正;资料不齐或10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镇、街受理窗口或经办部门应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资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镇、街在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后, 应当将有关申请事项在镇、街 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 私的除外。第十七条 现场实勘镇、街经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应会同村委会或经济联社代表实地核查,内容包括公示情况、选址用地面 积、地 类、四至情况,以及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等。经现
15、场实勘,镇、街经办部门认为资料齐备、真实的,委托测量单位现场放线、验线 、定界。第十八条 镇、街审批镇、街经办部门根据资料审核与现场实勘情况, 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合会审后,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 ,报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 事处作出是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一户一宅 ”的规定;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4.符合村庄规划;5.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建筑 间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以及房屋使用功能等符合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许可决定并送达行政相对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镇、街经办部门应当在镇、街或区国土规划部 门门户网站上公布许可内容,并以方便公众查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