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条据书信 甲乙双方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方法及其有关规定,经过自愿协商,就指定交易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选择乙方为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乙方所属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xxx)证券营业部为指定交易点。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托付.甲方指定交易的股东帐号为(xxx)甲方身份证号码为(xxx)(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则写明指定经办人的身份证号码) 其次条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 第三条本协议书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帐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最迟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帐户的申报指令。指定交易生效日为乙方完成指定程序之日起下一交易日。 第四条甲方在乙方处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帐户内的记名证券即同时在乙方处托管。乙方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帐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帐,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第五条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需通过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