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土地登记发证明施细则-条据书信 当前我国的土地登记主管部门为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土地登记档案及其数据分别存储在各市、县级国土管理部门。下文是深圳土地登记发证明施细则,欢迎阅读! 深圳土地登记发证明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_主义土地公有制, 爱护土地全部者和用法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特区内土地全部者和用法者必需按本细则的规定到深圳市国土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或其授权的区国土局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经市国土局审核无误后,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第三条土地证书是确认土地全部权和用法权的法律凭证。依法确认的土地全部权和用法权受国家法律爱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害。 依法变更土地全部权或用法权的,必需办理变更登记,更换土地证书。 第四条土地证书分为集体土地全部证、 国有土地用法证、集体建设土地用法证和临时用地证。 土地证书的外形规格、尺寸、颜色按国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