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明施细则-条据书信 总则 1.1 为了做好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方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用法防爆电气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防爆电气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用法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防爆电气产品。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防爆电气产品。依据产品具体特点按单元申请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1.4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的改变,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防爆电气产品会适时进行调整。表1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划分表 注:1)企业生产的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全部防爆电气产品均应按表1划分的产品单元进行申报。当防爆电气产品的名称与表中所列名称不全都时,可依据其功能划入相应单元,特别状况时由企业与防爆电气审查部及相关部门协商解决。2)对于防爆电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