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廉租房出租实施细则-条据书信 第一条加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依据 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方法为保障 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试行 政发 29号),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本细则所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廉租住房,并根据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条 市(含市内五区、高新区,下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执行此细则。 第四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领导。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行政主管部门,托付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中心负责对全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 市内五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第一责任人。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办事处、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区纪检监察、民政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实行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公开摇号、系统打分、按序选房的原则;量入为出、递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