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条据书信 (20xx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_次会议通过依据20xx年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依据20xx年2月24日上海市第_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其次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干净、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_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加、_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