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 公 积金 贷款” )的管理, 维护借贷双方合法 权益,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购建(含翻建、大修)自住房屋、改善居住条件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 全市公 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下属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受托 银行” )办理与公 积金贷款相关的具体贷款业务和金融业务。第三条 公积金贷 款,是
2、指市公积金中心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本市辖区内购建(含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发放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必须以所购建(含翻建、大修)房屋作抵押。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息的,市公积金中心、2受托银行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建立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第五条 贷款业务由受托银行根据市公积金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代为办理,并监督贷款使用和协助收回贷款本息。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市公积金中心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委、省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第二章 贷款
3、条件和对象第七条 借款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含港、澳、台)及有效证件;(二)在云浮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房; (三)申请贷款时已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含)以上的本地职工;3(四)与我市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异地缴存职工(阳江、茂名、肇庆、湛江),并已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含)以上;(五)具备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购房合同,并能办理抵押手续,合同上的买受人必须为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六)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借款人最多可以使用两次公积金贷款,但不得同时使用两笔公积
4、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以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系统和公积金贷款记录情况为准;(八)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以公积金贷款:一、用途为非居住用房及低密度商品住房(如公寓、别墅、度假村、商务住宅等);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认定属第几套住房,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查档证明记录为准。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的职工限制公积金贷款:(一)提供虚假资料骗提住房公积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全额退款满 5 年后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4(二)个人征信记录最近两年内显示逾期累计 6 期(含)以上或者显示连续逾期 3 期(含)以上。第十条 当我市公积金个贷率达到 85%(含
5、)以上,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发放制度,同时暂停办理二次公积金贷款申请。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供下列资料:(一)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或其它有效证件;(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三)产权共有人,需提供共同还款责任的承诺书;(四)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需提供所购买住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首期发票、 不动产买卖预 告登记证明或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自销售(首期)发票开具之日起 1 年内提出申请;(五)购买二手房的借款人需提供所购买住房的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首期收据、交易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抵押物评估报告书,自不动产权证书签发 1 年内提出申请;(
6、六)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借款人,需提供国有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5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建造合同、抵押物评估报告书,自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建造完成并办好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抵押物评估报告书、房屋建造合同,自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 1 年内提出申请;(七)大修自住住房的借款人,以所大修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和抵押物评估报告书,自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出具之日起 2 年内提出申请;(八)市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人所在单位未连续缴存住
7、房公积金,申请人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单位全额补缴所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视同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十三条 贷款类型分为纯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两种形式。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一)单方最高贷款额计算方式:6贷款额=公 积金余额 6(公积金余额含已提住房公 积金交付该房首期房款金额)1.正常连续缴存 6 个月至 2 年,公积金余额6 不足 5 万元的,可按 5 万元计算;超过 5 万元的按实际计算值,最高贷款额为 8 万元。2.正常连续缴存 2 年至 5 年,公积金余额6 不足 8 万元的,可按 8 万元计算;超过 8 万元的按实际计算值,最高贷款
8、额为 12 万元。3.正常连续缴存 5 年以上,公积金余额6 不足 12 万元的,可按 12 万元计算;超过 12 万元的按实际计算值,最高贷款额为 15 万元。(二)多方最高贷款额计算方式:缴存职工家庭、或多个缴存职工共同购建(含翻建、大修)同一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按缴存职工及配偶双方、或产权共有人应得的贷款限额合计,但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三)公积金贷款发放额不应大于所购建(含翻建、大修)住房的总价款减去已提取公积金金额的差额。(四)每月应还金融机构的债务总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月固定总收入的 50%。7第十五条 首次使用公 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单套型建筑面积在 144 平方米(含)以下的
9、,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所购房总价款的 20%;单套型建筑面积在 144 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所购房总价款的 30%。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房,单套型建筑面积在144 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所购房总价款的 30%;单套型建筑面积在 144 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所购房总价款的 50%。使用公积金贷款建造(含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发放额不超过所建(修)房总价款的 50%。第十六条 住房总价款的认定:(一)购买商品房的,以所购住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交易金额为购房总价款;(二)购买二手房的,以所购住房的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 、契税完税
10、证明和住房价值评估 报告书等载明的交易价、契价、评估价的最低额为购房总价款;(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以所建造(翻建)住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住房价值评估报告书载明的建造价、评估价的最低额为建房总价款;8(四)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大修住房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 和住房价值评估 报告书 载明的修造价、评估价的最低额为大修住房总价款。第十七条 贷款年限:(一)购买商品房的贷款年限,最长为 30 年;(二)购买二手房、建造(含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 25 年,同时不超过该住房土地截止使用日期之前第 5 个周年的对应日;(三)贷款年限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限顺延 5 年的对应时限
11、;(四)有多个借款人,以主借款人的贷款年限为准;(五)贷款年限的核定,如同时涉及上述(一)至(四)点中的设定,以年限低的一条为准。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一)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二)对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自住住房的家庭,必须在第一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两年后才可以申请,贷9款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 1.1 倍执行。第十九条 借款人与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应按规定确定还本付息计划,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分为按月等额本息和按月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第四章 贷款程序第二十条 借款人
12、到受托 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受托银行对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于 3 个工作日内送市公积金中心审批。第二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应在 4 个工作日内审批。第二十二条 贷款申 请经中心审批通过,受托银行在 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送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抵押登记完成后,受托银行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抵押材料送达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放款。第二十三条 抵押登 记完成后,市公积金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第五章 抵 押10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以所购建自用住房作为公积金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公积金贷款
13、抵押。第二十六条 以房地 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确定。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不得擅自处分。第二十八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 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第六章 抵押物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