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矿井变电所煤矿开采分为地下开采和露天开采。本书主要介绍地下开采的井工煤矿供电系统,简称矿井供电系统。矿井供电系统对可靠性和安全性要求高,系统结构也较露天矿供电系统复杂。煤矿安全规程对煤矿井下供电的主要要求是:(1)煤矿安全规程(2010年版)第四百四十二条规定: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承担全部负荷的供电。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2)煤矿安全规程(2010年版)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