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适用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适用性篇一: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医疗期相关规定: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 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