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珍诉被告汪君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李德珍诉被告汪君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李德珍诉被告汪君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诉至法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托付代理人汪伟、李杰、被告汪君可及其托付代理人时华钦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德珍诉称,原告系被告外祖母。原告丈夫于1994年因病去世后,留下一套住房,即原告现住的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新建街2号院1号楼附6号房屋,并持有房产证。由于原告年事已高,且双方系亲属关系,在被告的诱惑下,自己于2021年5月17日将该房卖给了被告,双方在房管部门办完相关手续。之后被告对原告的看法渐冷,原有的照看、赡养承诺也子虚乌有。2021年9月,原告不慎摔伤,生活不能自理,被告也不管不问,无奈只好求助三儿子来照看自己,被告从未主动来看原告,使原告对被告心寒。被告为达侵占财产之目的,不择手段,致使原告辛苦一生却老无所居。故原告诉至法院,恳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房款40000元,并支付滞纳金66800元中的20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