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证书办理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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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东莞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满足公众对知识、信息及相关文化活动的需求,实现与保障公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图书馆的设立、管理与服务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兴办,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和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和社会教育设施。前款所称文献信息资源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缩微制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信息资源等。第三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人力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使财政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图书馆的服务人口、服务范围、服务需求、服务功能等相适应。公共图书馆的经费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逐年有所增加。公共图书馆经费包括设施、设备、人员、文献信息资源、图书馆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费用。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专款

3、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金、文献、设施、设备或者其他形式支持公共图书馆的发展。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兴办公益性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合作提供或者单独提供公益性阅读服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参与图书馆建设或者提供公益性阅读服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公共图书馆可以以捐赠人的名字命名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给予捐赠人相应荣誉。第六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可以依法发起设立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或者向公共图书

4、馆发展社会基金进行捐赠。 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和运行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和完善理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理事会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图书馆、专业人士、市民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第八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对为繁荣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和公众阅读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或者奖励。第九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共图书馆等单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推广活动,每年举办东莞读书节。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设立与管理第十条 市

5、、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地区服务人口分布情况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按照普遍均等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经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公共图书馆专家委员会。对公共图书馆的发展规划、业务规范和涉及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征询公共图书馆专家委员会的意见。第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选址应当位于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配套设

6、施良好的区域,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和服务半径合理的要求。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或者已经开工建设的公共图书馆选址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逐步完善公共图书馆的配套公共交通、市政设施,并按照有关标准改善公共图书馆周边的安全、卫生和环境状况。第十三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设立本级公共图书馆,建立市、镇(街)、村(社区)三级架构的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东莞图书馆为全市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的总馆,市总馆可以根据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按规定设立直属综合性分馆或者专业性分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设立的公共图

7、书馆为全市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的镇(街)分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村(社区)图书馆(室)或者服务网点的建设,可以在学校、企业、地铁站、火车站、汽车站等人口密集区域设立图书馆(室)或者服务网点。市、镇(街)公共图书馆所在地的村(社区)可以不设立图书馆(室)。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图书馆(室)或者服务网点建设在场地、配套设施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少年儿童图书馆为市总馆的专业性分馆。市、镇(街)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服务区域,村(社区)图书馆(室)原则上应当设置少年儿童服务区域。第十五条 市、镇(街)公共图书馆馆舍应当相对独立建

8、设。村(社区)图书馆(室)可以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或者利用其他现有建筑建设。公共图书馆(室)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的,应当满足图书馆(室)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自成一区,设置单独出入口 。第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建设应当遵循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和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面积依据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并适当考虑人口增长因素确定。公共图书馆每千人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市级公共图书馆达到十平方米以上; (二)镇(街)公共图书馆与村(社区)图书馆(室)合计达到三十平方米以上,市级公共图书馆所在地的镇(街)可以适当低于上述标准。市、镇(街)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国家最低标准。公共图书

9、馆的少年儿童阅览区域面积应当不低于全馆借阅服务区域面积的百分之二十。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图书馆(室)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用途。经批准拆除公共图书馆(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相关手续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原址重建或者迁建。原址重建或者迁建的公共图书馆(室)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不得小于原有规模。公共图书馆(室)迁建应当在新馆(室)建成后再拆除旧馆(室)。第十八条 全市公共图书馆实行统一标志,并纳入路标、路牌、公共交通等城市标志系统。 第十九条 市总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全市公共图书馆业务的统筹、指导、管理和协调; (二)根据市文化行政主

10、管部门编制的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制订全市公共图书馆的具体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三)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公共图书馆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四)负责统筹全市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服务网络、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数字图书馆建设,实现全市的信息资源共享;(五)负责组织全市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培训工作;(六)开展公共图书馆领域的国内外业务交流与学术合作。第二十条 镇(街)分馆在市总馆的业务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馆和村(社区)图书馆(室)或服务网点的统一管理; (二)按照全市统一的业务标准,负责本馆和村(社区)图书馆(室)或服务网点文献信息资源的采购、编目和物流配送;(三)按照全市统

11、一的服务规范,负责组织开展本馆和村(社区)图书馆(室)或服务网点的服务工作;(四)负责本馆和村(社区)图书馆(室)或服务网点工作人员的统筹调配。第二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市总馆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数字信息资源管理与服务平台,对数字信息资源与传统载体资源进行整合,为全市公共图书馆用户提供数字化、网络化服务。在数字信息资源建设中应当注重信息技术的应用,根据数字信息资源的用途,确定相应的加工级别和保存期,优秀文化遗产应当长期保存。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信息资源管理与服务,实现对数字信息资源的科学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证数字信息资源的合法使用。第二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的藏书总

12、量应当高于国家标准。以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常住人口为基数计算,全市人均图书藏书量达到1.6册以上,各级公共图书馆应达到下列要求:(一)市级公共图书馆人均图书藏书量达到0.6册以上;(二)镇(街)公共图书馆与村(社区)图书馆(室)人均图书藏书量合计达到1册以上。第二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不断完善、丰富馆藏信息资源,保证图书馆年入藏文献逐年增长。以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常住人口为基数计算,全市公共图书馆年人均入藏文献应当不少于0.06册,各级公共图书馆应达到下列要求:(一)市级公共图书馆年人均入藏文献不少于0.02册; (二)镇(街)公共图书馆与村(社区)图书馆(室)年人均入藏文献合计不少于0.04册。公共图书馆应当制定馆藏发展目标和年度采购计划,逐步构建科学合理的馆藏文献信息资源体系。第二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提高图书馆空间和馆藏文献的利用率,定期对馆藏文献进行清点,对于有利用价值但利用率相对较低的文献,可以在图书馆之间调配使用,或者建立贮存图书馆进行收藏;对于破损严重或者陈旧等原因而无法使用的馆藏文献可以根据有关程序予以剔除。公共图书馆应当制定与本馆馆藏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文献剔除规定,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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