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条据书信 良好的建筑行业环境是经济腾飞的必要条件,营造良好的环境就是要优化建筑市场信用、完善建筑市场机制等。下文是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爱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询问服务、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经营等与建筑市场有关的活动,以及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政大路、交通港口管理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水利专业建设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市场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