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条据书信 强化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稳定了新一轮土地承包关系,促进了农村经济进展。下文是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进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过程中,与其内部成员或者其他承包者签订的明确双方在生产、经营、服务和安排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订立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各类生产经营和服务项目的承包合同。 第四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需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及规章,不得损害国家、集体、_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订立承包合同应当坚持自愿、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