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据书信 我国已进入快速进展阶段,城市更新的加快,带来了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量的增加。下文是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欢迎阅读!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全部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值、补偿公正、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当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托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担当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