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条据书信 农药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生产资料,对于防治病、虫、草、鼠、害、保证农作物优质、高产具有不行或缺的作用。下文是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爱护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平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含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分装、经营、运输和用法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农药监督管理所需经费予以保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本市鼓舞和支持开发、研制、生产及用法平安、高效、经济的农药,对研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予以爱护。 第五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