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办训练促进条例-条据书信 民办训练促进法对于促进我国民办训练和公办训练的进展,对于规范我国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非常必要。下文是天津市民办训练促进条例,欢迎阅读! 天津市民办训练促进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民办训练事业的健康进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受训练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训练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国家机构以外的_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对_举办学校及其他训练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办训练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国家训练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主动鼓舞、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训练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_进展规划和方案,制定鼓舞与扶持政策,加大对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为民办训练事业的进展制造条件、供应服务。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