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山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贯 彻 实 施 广 东 省 见 义 勇 为 人 员 奖 励 和 保 障条 例 (下称条例),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实 施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实 施 的 见 义 勇为 。第 三 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根据 广 东 省 见 义勇 为 评 定 委 员 会 关 于 见 义 勇 为 的 确 认 办 法 (试 行 )(下称确 认办 法 )规定,不 负有法定 职责、法定义务 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 身
2、、财 产 安 全 ,实 施 的 下 列 行 为 :(一 )制 止 正 在 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治安联防员、户口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自发地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第 四 条 见义 勇为人 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坚持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第 五 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2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和体育、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司法行政等
3、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第 六 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下称市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工作。市评定委员会由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司法局等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市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各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成立镇(区)见义勇为评定小组(下称镇(区)评定小组),负责辖区见义勇为的受理、调查、初审工作。第 七
4、 条 市、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由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镇(区)见义勇为评定小组负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八条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加强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第九条 见 义 勇 为 专 项 资 金 和 基 金 用 途 :(一 )对 见 义 勇 为 人 员 进 行 奖 励 、慰 问 ;3(二 )对 受 伤 的 见 义 勇 为 人 员 进 行 救 助 ;(三 )对 其 家 属 、子 女 的 救 助 、抚 恤 、慰 问 、困 难 补 助 等 ;(四)对见义 勇 为 致 残 人
5、员 或 牺 牲 人 员 的 直 系 亲 属 一 次 性 抚恤 奖 励 。第十条 鼓励公民采取适当、有效方式实施下列见义勇为行为:(一)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 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二)制止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 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抢险、救灾、救人,保 护国家、集体的 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四)其他见义勇为行为。第 十 一 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全社会支持 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给予援助。鼓励社会力量和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见义勇
6、为人员给予资助和奖励。第十二条 市 文 广 新 局 、工 会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妇 女 联 合会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等 应 当 加 强 见 义 勇 为 宣 传 ,鼓 励 公 民 实 施 见义 勇 为 行 为 。市 镇 (区 )新 闻 媒 体 应 当 及 时 宣 传 见 义 勇 为 事 迹 ,报 道 奖 励 、保 障 、援 助 见 义 勇 为 人 员 的 活 动 。4第二章 申请和确认第十三条 凡符合条例第三条规定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之外的人员和有关单位可以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并按
7、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一)见义勇为人员的身份和有关基本情况;(二)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三)有关单位、个人的见证材料;(四 )如 有 受 伤 需 提 供 医 院 或 法 医 的 伤 情 诊 断 报 告 ;(五 )申请人、举荐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第十四条 申请、举 荐确认见义勇为的, 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的镇(区)评定小组提出并填写申请(举荐)表,由行为发生地的镇(区)评定小组负责调查、取证。第十五条 镇(区)评定小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举荐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取证,十五日内完成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市评定委员会。镇(区)评定小组调 查 确 认
8、 后 ,填 写 确 认 审 批 表 ,并 附 有关 证 明 材 料 ,经 镇(区) 评定小组负 责 人 审 核 后 ,提 出 奖 励 意 见 ,呈 报 市 评 定 委 员 会 。5第十六条 市评定委 员会收到报送的调查结果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评定并作出书面确认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市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应当通过市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入确认工作时间。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宜公开的情形除外。对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
9、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第 十七条 市 评定委员会应当将确认结果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负责调查的镇(区)评 定 小 组 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还应告知行为人所在单位;未确认的,应向申请人或者举荐人书面说明理由。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市评定委员会可以通知行为发生地的镇(区)评 定 小 组 调查 ,对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予以确认。第十八条 市 评 定 委 员 会 、镇 (区 )评 定 小 组 在 组 织 调 查 取证 中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见 义 勇 为 受 益 人 有 义 务为 见 义 勇 为 的 确 认 提 供 证 明 。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伤亡
10、(受伤达到伤残等级和牺牲的)人员的见义勇为行为由市评定委员会向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确认。向 省 见 义 勇 为 评 定 委 员 会 申 请 确 认 见 义 勇 为 ,除 提 交 上 述证 明 材 料 外 ,还 应 提 交 行 为 人 的 伤 残 鉴 定 或 死 亡 证 明 。6第三章 奖励第二十条 对确认为见义 勇为的人员,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并由市、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分别颁发奖金。对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嘉奖或者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第 二 十 一 条 对 确 认 为 见 义 勇 为 的 人 员 ,由 市 见义勇为专项经
11、费按 以 下 标 准 予 以 奖 励 :(一)实施见义勇为未受伤的,奖励一千元至八千元;事迹突出的,奖励一万元至三万元;(二)因见义勇为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的,奖励二千元至一万元;事迹突出的,奖励二万元至三万元;(三)因见义勇为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的,奖励一万元至二万元;事迹突出的,奖励三万元至五万元;(四)因见义勇为负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的,奖励三万元至五万元;事迹突出的,奖励八万元至十万元;(五)表现英勇、事迹特别突出,被中央、省、市媒体报道且社会影响力大的,奖励一万元至十万元。各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可参照市的标准,由镇 (区 )见义 勇 为 专 项 资 金 给予奖励。第 二
12、十 二 条 因 见 义 勇 为 牺 牲 或 伤 残 的 人 员 ,由 市 评 定 委员 会 上 报 省 评 定 委 员 会 确 认 并 申 请 省 人 民 政 府 一 次 性 抚 恤 奖金 。经省 评 定 委 员 会 确 认 后 ,除 获 得 省 人 民 政 府 一 次 性 抚 恤 奖金 外 ,市人民政府也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 :7(一 )牺 牲 的 ,颁 发 一 次 性 抚 恤 奖 金 六 十 万 元 。(二 )完 全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伤 残 等 级 为 1 至 4 级 的 ,颁 发 一次 性 抚 恤 奖 金 四 十 五 万 元 。(三 )大 部 分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伤 残
13、 等 级 为 5 至 6 级 的 ,颁 发一 次 性 抚 恤 奖 金 三 十 万 元 。(四 )部 分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伤 残 等 级 为 7 至 10 级 的 ,颁 发一 次 性 抚 恤 奖 金 十 五 万 元 。各 镇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事 处 )可 参 照 市 的 标 准 ,给 予 一 次性 抚 恤 奖 金 。同 一 见 义 勇 为 行 为 可 以 同 时 获 省 级 、市 级 、镇 (区 )级 一 次性 抚 恤 奖 金 。获 得 一 次 性 抚 恤 奖 金 的 ,不 再 按 本 实 施 办 法 的 其它 规 定 重 复 奖 励 。第二十三条 见 义 勇 为 人 员
14、 伤 情 鉴 定 和 伤 残 鉴 定 ,由 市 见义 勇 为 评 定 委 员 会 分 别 委 托 国 家 认 定 的 法 医 鉴 定 部 门 和 市 劳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作 出 。第 二 十 四 条 发 放 奖 金 、抚 恤 奖 金 必 须 经 过 申 请 和 评 定 程序 。(一 )一 次 性 奖 励 一 万 元 以 下 (含 一 万 元 ,以 下 相 同 ),由 市评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主 任 审 批 ;(二 )一 次 性 奖 励 一 万 元 以 上 至 三 万 元 ,由 市 评 定 委 员 会 副主 任 审 批 ;(三 )一 次 性 奖 励 三 万 元 以 上 至
15、 十 万 元 ,由 市 评 定 委 员 会 主任 审 批 ;8(四 )一 次 性 奖 励 十 万 元 以 上 ,由 市 评 定 委 员 会 表 决 通 过 。各 镇 (区 )政 府 (办 事 处 )可 参 照 市 的 做 法 ,制 定 发 放 奖 金的 申 请 和 评 定 程 序 。第二十五条 需 由 见 义 勇 为 专 项 资 金 给 予 经 济 补 助 、先 行支 付 的 资 金 等 符 合 本 实 施 办 法 第 九 条 规 定 的 ,按 第 二 十 四 条审 批 权 限 审 批 。第 二 十 六 条 对见义 勇为事迹突出的,需要推荐至中央有关国家机关、全国性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或省级有关
16、部门的,由市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第 二十七条 被 确 认 为 见 义 勇 为 的 人 员 名 单 和 事 迹 ,除 条例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不 宜 公 开 的 情 形 外 ,应 当 向 社 会 公开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见 义 勇 为 人 员 发 放 奖 励 金 ,免 征 个 人 所 得税 。第 四 章 保 障第 二 十 九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因 见 义 勇 为 负 伤 的 人 员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公 安 机 关 和 医 疗 机 构 ,并 采 取 协 助 、救 助 、援 助措 施 。对 见 义 勇 为 负 伤 人 员 ,市 卫 生 和 计
17、 划 生 育 部 门 应 要 求 我 市医 疗 机 构 建 立 绿 色 通 道 ,坚 持 “先 救 治 、后 收 费 ”的 原 则 ,采 取积 极 措 施 进 行 救 治 ,不 得 拒 绝 、推 诿 。对 急 危 重 症 的 ,要 优 先救 治 。9第三十条 见 义 勇 为 负 伤 或 者 牺 牲 人 员 的 医 疗 费 、误 工 费 、残 疾 人 生 活 补 助 费 或 者 丧 葬 费 等 ,由 侵 权 人 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依 法 承 担 ;侵 权 人 确 实 无 能 力 承 担 全 部 费 用 的 ,不 足 部 分 由行 为 发 生 地 镇 (区 )见 义 勇 为 专 项 资 金 先 行
18、 支 付 ;无 侵 权 人 或 者有 侵 权 人 但 其 确 实 无 能 力 承 担 的 ,由 行 为 发 生 地 镇 (区 )见 义勇 为 专 项 资 金 先 行 支 付 ;有 受 益 人 的 ,受 益 人 应 当 给 予 适 当 补偿 。见 义 勇 为 专 项 资 金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先 行 支 付 的 费 用 ,应 当 向侵 权 人 或者侵 权人的监护人追 偿 。第三十一条 参加工 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二条 因见义 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视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第三十三条 因见义 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凡符合享受工
19、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市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第三十四条 因见义 勇为部分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由10镇(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逐月发给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不低于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第三十五条 对有就 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见义勇为人员,由本市
20、户籍地或居住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优 先纳入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第三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将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人员的医疗保障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制度保障范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用可以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第三十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符合中山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市民政部门应将其及家庭纳入低保范围,符合相关条件申请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的,市民政部门应当给予优先救助。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重度残疾,而致孤或致事实无人抚养的其未成年子女符合中山市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审批标准的,市民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保障体系,安置福利机构代养或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老年人,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市民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纳入供养范围。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中山市福荫园公墓惠民园墓区安葬条件的,其亲属可以优惠价格租用福荫园公墓惠民园墓区墓位安葬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骨灰。第三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