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条例-条据书信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xx发布依据XX年9月5日国务院、_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_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仔细做好。第三条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依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依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峻生理缺陷或者严峻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同学,可以缓征。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第四条 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_军事委员会的征兵指令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