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条据书信 土地管理是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和运用法定职权,对_组织、单位和个人占有、用法、利用土地的过程或者行为所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下文是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欢迎阅读! 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资源和资产的管理,爱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用法、爱护和管理,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用法土地,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条 市、县(市、郊区)(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产权代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规范、管理土地市场,主管土地用法权出让;负责土地用法权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 城区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的土地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