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交易协议书-条据书信 甲、乙双方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方法及其有关规定,经过自愿协商,就指定交易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选择乙方为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乙方为指定交易点。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托付。甲方指定交易的证券帐户为在资金帐户开户登记表中所填的上海证券帐号。 二、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 三、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帐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乙方应通知甲方,乙方应最迟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帐户的申报指令。 四、甲方若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之前已经在其他券商处办理指定交易,甲方应准时在原指定处撤销指定。乙方对甲方因其在原指定处撤指手续办理不妥影响甲方在乙方处的正常交易而遭致的损失不担当任何责任。 五、甲方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帐户内的记名证券即同时在乙方处托管,乙方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帐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帐,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