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条据书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根据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