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看基本法第23条的立法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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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從法律角度看基本法第 23條的立法建議律政司司長 梁愛詩_2002年 9月 24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安局發表了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件(諮詢文件 ),就落實該條文的立法建議作公眾諮詢,諮詢期至本年 12月 24日為止。諮詢文件發布以後,公眾發表意見熱烈,無論支持或反對,都在各項傳媒佔重要篇幅,可見諮詢的廣泛性和公開性,亦見得香港社會的民主、開放和自由。2. 立法建議能否足夠及有效地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維護香 的長期穩定和繁榮 1,是有關政策局,即保安局,的專業 定,我希望從法律角度和大家分享立法建議的構思。憲制上的規定3. 從法律上,我們考慮到以下憲制上的規定 2:(1)

2、 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份 3,在香 發生危害國家的行為,必然影響內地。(2) 每個國民都有責任維護國家的安全 4;每個國家都有維護1 見 1990 年 3 月 28 日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的說明。2 文件第一章,1.1 至 1.6 段。3 基本法第一條。2國家安全的法律。(3) 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受基本法第三章所保護,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自由 5,信仰自由 6,及思想、信念自由 7等。香 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 8。 基本法第三十九條保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

3、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ICESCR)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這些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必須是合理的、理性的,及與目的相稱,並且在一個民主社會上為維護國家安全、公眾安全、公共秩序及保障他人權利有所需要的 9,亦不能與上述第三十九條第一 規定有抵觸。(4) 立法建議須建基於原有法律及法律制度的原則上,因此必須符合普通法原則,原有法律可以採用的繼續使用 10。整個建議都緊隨這些原則。第二十三條的立法背景及香港社會的發展4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四條。5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6 基本法第三十二條。7 基本法第三十八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五條。8 基本法第十一條。9 有

4、關國家安全的規定見約翰內斯堡原則。10 基本法第八,十一及一百六十條。34. 1984年 12月 19日,中英兩國簽訂了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清晰地闡明收回香港以後對香港的基本政策,其中包括生活方式不變,香港特區依法保障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遷徙、通信、罷工、選擇職業和學術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項權利和自由 11,目的在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照顧到香港市民的利益和顧慮,並針對香港居民組成的特點,所以在草擬基本法時,通過多層次的條文,廣泛和全面地保障了他們的自由和權利。在 草過程中,中央政府的態度是相當寬容和開放的 12。中央政府這個政策,至今沒有改變。5.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草擬的過

5、程,嚴謹地考慮過不同的方案 13,放棄了牽連太遠的辭語(例如 “導致” 破壞國家統一和顛覆中央政府) 。無可置疑,最終的文本吸取了六四事件的經驗,但第二十三條的目的在防止危害國家安全,而危害國家安全可包括多種罪行 14。當時的港方草委亦認為能夠為特區取得 自行立法 權,已是對香港巿民十分有利的收獲。11 聯合聲明第三(五)條及附件一第十三項。12 見 1987 年 4 月 16 日,鄧小平先生 會見香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草委員會委員時的講話,鄧小平文選第三卷,215 頁。13 見基本法第一稿第二十二條(1988 年 4 月 28 日),第二稿(1989 年 2 月 21 日)及現有第二十三條。

6、14 例如在內地,它包括:背叛國家、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武裝叛亂/暴亂、顛覆國家政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投敵叛變罪、叛逃罪、間諜、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及資敵十二條。46. 另一方面香港社會在以往二、三十年 了很大的變化:1976年,兩條人權公約(ICCPR 及 ICESCR)開始適用於香港,但至 1991年 6月 8日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第 383章)通過為止,兩條公約沒有立法實施,市民對人權的印象模糊,也不輕易到法庭和政府打官司。記得我執業律師時,處理過一個司法覆核的案件,涉及一個香港婦女申請她的台灣丈夫來港定居,不獲入境處處長批准,而通

7、常一個香 男士申請他的台灣妻子來港定居,差不多都獲批准。當時我們向法庭指出 嫁 隨 的政策違反ICCPR第 26條,即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法律應禁止任何性別歧視,並保証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不實施公約即違反國際義務,法庭應推翻入境處的 定。雖然如此,法庭並未接納申請,推翻 定,因為未經立法,公約不在港實施。7. 1991年 6月 8日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通過,經過一連串的案例和宣傳,市民更清楚自己的權利,亦敢於行使自己的權利。社會在這方面的發展,是絕對不能走回頭路的。8. 與此同時,普通法亦順應社會的發展而變遷。例如在 1952年,大公報 15被控煽動刊物罪,雖

8、然該報的辯護律師據理力爭,15 R v Fei Yi Ming 1943 年,中、英、美簽訂的開羅宣言,同意台灣及澎瑚列島等應歸還中國; 1945 年,中、英、美(後來蘇聯也確認)所簽訂的坡次坦公報確認了開羅宣言;1949 年 10 月 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1971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按聯合國議 案第 2758號被 認為唯一有權代表中國的政府。22 見 1979 年元旦全國人大常委告台灣同胞書,1981 年 9 月 30 日葉劍英談話( 葉九條),1983 年6 月 26 日鄧小平談 話(鄧六條), 1982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訂,1995 年 1 月 30 日江澤民主席講話為促進

9、祖國統一大業完成而繼續奮鬥(江八點), 1995 年 6 月 22 日錢其琛副總理講話中央人民政府處理“九七” 後香港涉台問題的基本原則和政策(錢七條) ,2000 年國務院對台辦及新聞辦一個中國的原則與台灣問題白皮書,及 2002 年 1 月 24 日錢副總理講話堅持 “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基本方針,努力推動兩岸關係發展。10分裂出去或反抗國家對其行使主權,那才是分裂國家,只是言論,而不付諸行動,並不構成分裂國家。如果台灣宣布獨立,或者進行全民公 應否獨立,那必然引 國家動武去解 台灣問題,而台灣以武力反抗,亦即必然產生分裂國家的狀態。特區政府擁護國家和平統一的政策,不容許任何人借助香 從事

10、損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活動。因此,任何人或勢力,在 製造叛國、顛覆、煽動叛亂、分裂國家,或教唆、協助他人干犯這些罪行,必依法 訴。但是如果有人在香 提出台灣獨立,而未直接或間接涉及武力、暴力或嚴重非法行為的,特區政府及市民,將嚴正批評及譴責他們的行為。如不構成分裂國家罪行,不以刑法處理。11. 有人 心,談論、提倡或結社從合法途徑(例如修憲)去改變依法制定的事項,會否構成顛覆中央政府的罪行。的確有些國家的憲法明文規定,它所設立的政府制度是不能更改的,例如法國 23和意大利 24的憲法就不允許修改共和國的制度。德國的憲法第 79(3)條更清晰地說明聯邦的 lander劃分,立法程序的參與以及憲法第一條(不得侵犯人的尊嚴)和第二十條(民主及社會聯邦國家制度)不容修訂。就算沒有明文規定,政府制度是不23 法國憲法第八十九(五)條。24 意大利憲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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