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期限未满 擅自转让房屋无理 合同履行期限未满 擅自转让房屋无理 近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黄花于2021年1月1日与被告李四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被告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兴隆街16号房屋一楼门面经营药品零售,租赁期限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2021年6月21日被告与中国联通公司隆林某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将其房屋出售给中国联通公司隆林某公司。同年9月19日被告书面告知原告该房屋已出售并要求原告于同月30日前搬出,因双方发生争议,原告未按被告的要求搬出,同年10月27日上午被告撬开原告的门店,将店内的药品、生活用品及标据,证照资料等全部搬出用车运出放置于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宿区的空地内,并用防水胶布盖住。药品及其他物品无人管理。2021年12月12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放置于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宿区内的药品进行清点并制作清点笔录,药品种类为971品种。同日托付隆林各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药品进行评估,2021年1月24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