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4 年 3 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 统计调查所需的 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目 录一、总说明 .1(一)目的和意义 .1(二)统计对象及范围 .1(三)主要统计内容 .1(四)
2、报送时间 .1(五)报送办法 .1(六)公布方式 .2(七)其他说明 .2二、报表目录 .3三、调查表式 .4(一)生猪等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综合情况年(半年)报表 .4(二)生猪等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屠宰情况月(周)报表 .5(三)生猪等畜禽屠宰加工企业销售情况月(周)报表 .6四、主要指标解释 .7(一)企业基本情况指标 .7(二)屠宰加工专业指标 .8(三)企业财务指标 .91一、总说明(一)目的和意义生猪等畜禽产品是人民群众的重要消费品,生猪等畜禽市场的运行情况直接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准确了解生猪等畜禽屠宰加工环节和肉品流通环节的相关信息,对促进生猪等畜禽生产、流通、稳定市场供应有着重要作用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要求,制定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 。本制度经国家统计局审查批准。农业部根据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项目审批和备案程序规定制定本制度的统计调查项目,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二)统计对象及范围本制度数据来源为生猪等畜禽屠宰加工企业。样本企业由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推荐,并经农业部审核同意。样本企业涉及畜禽屠宰行业,并在所有制、地域、规模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三)主要统计内容屠宰加工企业工商注册信息、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年度财务数据、活畜或活禽的收购价格、销售价格以及屠宰量和库存量等屠宰加工相关指标。(四)报送时间生猪等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综合情况年(
4、半年)报表(畜禽屠 1 表),要求所有畜禽屠宰加工企业每年 2 月 10 日前填报上一年全年数据,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其他畜禽类屠宰加工重点企业每年 7 月 20 日前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生猪等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屠宰情况月(周)报表(畜禽屠 2 表)、生猪等畜禽屠宰加工企业销售情况月(周)报表(畜禽屠 3 表),为常态报送报表。月报表由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其他畜禽类屠宰加工重点企业于每月 6 日前填报上月数据。周报表由生猪等畜禽类屠宰加工重点企业于每周一上午 10 点前报送上周数据。如遇紧急突发情况,为及时掌握生猪市场供应及价格信息,系统将
5、启动日报。启动日报时,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其他畜禽类屠宰加工重点企业每日上午 12点前报送前一日数据。(五)报送办法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督促本地区样本企业填报统计报表。样本企业原则上通过登录农业部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监测系统报送数据。不具备网上报送条件的企业,可以2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上报数据,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完成上报工作。农业部兽医局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农业部兽医局 联系电话:010-59191430传 真:010-59194767 邮 箱: (六)公布方式每周通过中国政府网、中央电视台农业频道等媒体向社会发布白条肉出厂价格信息。(七)其他
6、说明1、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样本企业认真、按时填报数据的同时,要积极做好市场分析、预测工作,加强对企业的培训,提高数据填报质量。2、农业部及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承诺对样本企业所报送的数据严格保密,未经企业同意,不将数据用于政府统计分析以外的任何其它用途。3二、报表目录表号 表名报告期别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报送日期及方式畜禽屠1 表生猪等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综合情况年(半年)报表年(半年)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区的屠宰加工企业年报为全部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半年报为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其他畜禽类屠宰加工重点企业直接报送农业部,地方畜
7、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2 月 10 日前报送上一年度数据, 7 月 20 日前报送当年上半年数据。畜禽屠2 表生猪等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屠宰情况月(周)报表月(周)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区的屠宰加工企业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其他畜禽类屠宰加工重点企业直接报送农业部,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月报于每月 6 日前报送上月数据。周报于每周一上午 10 点前报送上周数据。(紧急情况,启动日报) 畜禽屠3 表生猪等畜禽屠宰加工企业销售情况月(周)报表月(周)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区的屠宰加工企业依照
8、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其他畜禽类屠宰加工重点企业直接报送农业部,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月报于每月 6 日前报送上月数据。周报于每周一上午 10 点前报送上周数据。(紧急情况,启动日报)4三、调查表式(一)生猪等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综合情况年(半年)报表20 年组织机构代码 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法人单位名称企业地址 _省(自治区、直辖市) _市(州、区、盟) _县( 区、市、旗 ) _乡(镇)_村(街) _门牌号 工商登记注册号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口口口定点屠宰代码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电子邮箱 企业网址经营方式 口
9、自营 口代宰 是否为法人企业 口是 口否主营项目屠宰加工指标 本期 上年同期 企业财务指标 本期 上年同期设计单班屠宰量(头、只/班) 营业收入(千元)年屠宰量 (头、只)营业成本(千元)单头代宰费用(头、只/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千元)车间面积(平方米) 营业费用(千元)年末从业人员(人) 管理费用(千元)白条肉生产量(吨) 财务费用(千元)分割肉生产量(吨) 营业利润(千元)白条肉销售量(吨) 利润总额(千元)分割肉销售量(吨) 所得税(千元)无害化处理量(头、只) 资产合计(千元) 负债合计(千元)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时间: 20 年 月 日说明:1、基本信息中经营方式可以多选;2
10、、设计单班屠宰量、年屠宰量、单头代宰费用、白条肉生产量、分割肉生产量、白条肉销售量、分割肉销售量、无害化处理量这 8 项指标,需根据屠宰品种分别填报。表 号:畜禽屠 1 表制定机关:农业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428 号有效期至:2016 年 3 月5(二)生猪等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屠宰情况月(周)报表组织机构代码: 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法人单位名称: _ 20 年 月屠宰量(头、只)指标类别收购量(头、只)平均收购价格(元/公斤) 本省 外省屠宰前平均重量(公斤)无害化处理量(头、只)生猪活牛活羊活鸡家兔其他畜类 自营其他禽类 生猪 活牛 活羊 活鸡 家兔 其他畜类 代宰其他
11、禽类 附记指标: 外省猪主要来源地区 数量(头) 1、_ _ 2、_ _ 3、_ _ 当地玉米价格 价格(元/公斤) 1、批发价格 _ 2、零售价格 _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时间: 20 年 月 日表 号:畜禽屠 2 表制定机关:农业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428 号有效期至:2016 年 3 月6(三)生猪等畜禽屠宰加工企业销售情况月(周)报表组织机构代码: 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法人单位名称: _ 20 年 月平均出厂价格(元/公斤)生产量(吨)销售量(吨)销售额(千元)期末库存量(吨)用于深度加工数量(吨)白条猪肉 分割肉(猪)其中: 2 号肉4 号肉白条牛肉
12、分割肉(牛)白条羊肉 分割肉(羊)白条鸡肉 分割肉(鸡)白条兔肉 分割肉(兔)其他畜肉 其他禽肉 附记指标: 肉品主要销售地区 数量(吨) 1、_ _ 2、_ _ 3、_ _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时间: 20 年 月 日表 号:畜禽屠 3 表制定机关:农业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428 号有效期至:2016 年 3 月指标类别7四、主要指标解释(一)企业基本情况指标1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企业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2定点屠宰代码:由省级畜牧兽
13、医主管部门按农业部统一编码规则编制,是我国境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小型生猪屠宰点定点屠宰资格的统一代码。3法人单位名称: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4企业地址:指当地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址,应包括乡(镇)、村(街)名称和门牌号。5工商登记注册号:指企业营业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6 登记注册类型: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包括:国有企业(110)、集体企业(120)、股份合作企业(130)、国有联营企业(141)、集体联营企业(142)、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43)、其他
14、联营企业(149)、国有独资公司(151)、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59)、股份有限公司(160)、私营独资企业(171)、私营合伙企业(172)、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73)、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74)、其他内资企业(190)、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2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22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23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40)、其他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9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1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20)、外资企业(33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其他外商投资企业(390) 。7法人企业:指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相对于非法人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等) ,法人企业能够以企业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8法定代表人: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9自营和代宰: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将报表分为自营和代宰,需要分别填报。自营:指畜禽的收购、屠宰、加工与肉品的销售都由企业自行承担。代宰:指企业利用自有设备替其他企业或货主进行屠宰,并收取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