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合同纠纷案 房屋质量合同纠纷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沈民(2)房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福顺,男,1970年11月10日诞生,汉族,系沈阳市和平区乾翁美容美发中心人体业主,现住沈阳市和平区新世界花园A区朗悦居6号252室。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沈阳市王家庄,经营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何耀昆,系该公司董事长。托付代理人:耿秀坤,系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福顺、上诉人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质量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和民房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青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兴田主审,代理审判员王银华参与评议。于2021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福顺、上诉人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托付代理人耿秀坤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