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条据书信 近半个多世纪以来,人类一方面进展核能,另一方面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找到平安、永久处理高放射性核核能及其废料的方法,通过对中国现行民用核设施管理的有关立法的整理,提出民用核设施管理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下文是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防止和削减事故的发生及其危害,保障公众的健康及平安,依据国家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预防及应急管理适用本条例: (一)核电厂、核热电厂; (二)其它反应堆(讨论堆、试验堆、临界装置等); (三)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四)核辐照装置; (五)可能或已经失散到环境中对环境和四周公众的健康造成严峻影响的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 第三条对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预防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