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条据书信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xx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xx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最新广东省物业管理条欢迎阅读! 最新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明确业主、用法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合理用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托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全部权人。 本条例所称用法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用法物业的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用法的住宅、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