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家庭医疗救助 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_救助体系,切实保障我县城乡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依据长沙市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法(长政办发202155号)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医疗救助制度是对因患重大疾病造成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城乡特困家庭赐予适当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程度的一种制度。本方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救助基本生活为目的的原则; (二)自救互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 (三)救助水平与经济_进展水平、财政支付力量相适应的原则; (四)低标准起步,分类施救,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五)城乡一体,整体推动的原则。 第三条 凡户籍所在地在长沙县且持有长沙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取证和长沙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乡低保户家庭成员、拆迁户中的困难户家庭成员、重点优抚对象的特困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特困户家庭成员,均属医疗救助的范围。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县特困户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