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钦州学院东校区临街 铺面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 : 钦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 :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现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以使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铺面位置、面积及告知1.甲方将位于育才路 9 号的原钦州学院东校区(现钦州市外国语学校)临街 商铺,按现状出租给乙方使用,铺面面积约 平方米。铺面水电接钦州市外国语学校,乙方如需使用水电,应自行向钦州市外国语学校申请,费用由乙方向相关部门(或提供人)结算。2.乙方对本合同签订时租赁铺面的状况已经充分知悉,完全自愿承租租赁铺面。第二条 租赁用途铺面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
2、律法规。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2 年,即从 2019 年 月 日起至 2020 年 月 日止。第四条 铺面租金及支付方式铺面年租金为 元,两年租金合计为人民币 。租金分两次支付,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50%的租金人民币 到甲方指定账户,在本合同签订后 12 个月内支付剩余的租金人民币 到甲方指定账户。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后 5 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租金的 20%即人民币 的履约保证金。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将租赁铺面移交给甲方且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在乙方将租赁铺面移交给甲方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2租赁期限届满
3、前或甲方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解除本合同之前,因乙方违约,甲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致使履约保证金数额减少的,乙方应于扣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中被扣除的数额。第六条 租赁铺面移交1、本合同租期计算之日起前 3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铺面按现状移交给乙方。2、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 3 日内,或者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解除本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应将其根据本合同约定使用后的铺面按当时的状况移交给甲方。移交时,甲方发现乙方移交的铺面不符合根据本合同约定使用后的状况的,视为乙方未按时移交,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租赁期限届满,若租赁铺面占用的土地尚未出让、划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4、且乙方需继续承租铺面的,双方可按本合同约定的价格继续签订一年期租赁合同。第七条 租赁铺面权属争议等问题的处理租赁铺面系甲方依法收储的储备土地上的铺面。乙方承租期间,第三人因主张对铺面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权利而发生争议,干扰、阻止或以其他方法影响乙方使用铺面的,乙方应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因此支出的所有费用和造成的所有损失。但是,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乙方收集、提供收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有关资料,以证明甲方已经依法收储租赁铺面。第八条 乙方在租赁铺面内二次装修等约定1、店面的装修(包含水电)由乙方自行出资,装修方案必须符合消防要求,装修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不得改变房屋外部现有装修色彩和形状,不
5、得随意拆改,由此发生的费用甲方不给予补偿、赔偿。2、乙方对租用的房屋负有维护和修缮的责任。乙方对租用的房屋及设施要认真爱护,若有破损要及时维修。3、不准在铺面外摆卖,铺面门前实行“三包” 。 4、乙方必须加强安全防患意识,防止各种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因安全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乙方必须全额赔偿甲方损失;甲方仅提供铺面的使用权,因承租铺面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需办理的有关手续均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概不负责。 第九条 提前解除本合同1、钦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使用或出让、划拨租赁铺面或占用的土地的,甲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无条件搬离。乙方应于本合同解除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租赁铺面移交给甲方
6、。乙方将租赁铺面移交给甲方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已收取的租金减租赁期限起始日至本合同提前解除日期间的租金后的余额退还给乙方。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收甲方送达的解除合同通知,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3、乙方由于特殊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停止租赁,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征求甲方意见,与甲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解除本合同。第十条 补偿和赔偿租赁期限届满或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不得以投资成本损失、预期收益损失、搬迁费用支出及其他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补偿或赔偿。第十一条 转租、出借等承租期间,乙方不得将铺面转租、出借、出租给第三人,或在铺面上设定其
7、他任何权利负担。第十二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将铺面移交给乙方的,应按照年租金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甲方逾期返还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应返还给乙方的租金余额的,应按照逾期返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甲方逾期向乙方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应按照逾期返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三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应按照年租金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乙方逾期将租赁铺面移交给甲方的,应按照日租金的两倍与逾期移交的天数的乘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其中日租金年租金365。3、乙方逾期补足履约保证金的,按照应补足金额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乙方拒绝
8、签收甲方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的,应当承担甲方为送达该通知而支付的公证费、公告费等所有费用和造成的所有损失。5、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6、甲方可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按本条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提交钦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1.乙方在装修期间和经营活动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水电费、有关的管理费和有偿服务费等,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2.经营期间的租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费用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3.租赁房屋内部设施完善和装修费用概由乙方负责; 4.甲方负责将水、电线路接到铺面边上,铺面内部线路、管道由乙方自行处理; 5.租赁期间,购买水表、电表及水电的维修费由乙方自行承担;6.租赁期间,若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本合同可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7、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8、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持一份,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一份,采监办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 方: (公章)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签订时间:20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