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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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附件 2云南省玉溪市文化广播电视局2017 年 7 月 1 日发布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BSZN-012100020162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玉溪市范围内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许可申请。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借用双方已达成基本意向,被借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建有完整的藏品档案;(2)文物借用单位具备展览场所且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齐备、有效;(3)借用文物不得超过三年。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不予受理:(1)文物借用单位不具备展览场所且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齐备、有效;(2)借用文物超过三年。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三款: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云政发(2013)44 号)附件 2

3、 第 111 项:实施机关:文化厅,项目名称: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审批,调整方式:部分下放,备注:国有馆之间出借一级以外文物的为备案,一级由省级审批报国务院备案;非国有馆向国有馆出借二级以下下放到州级审批报省级备案,省级仅审批一级。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玉溪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四、审批条件(一)新办(首次) 、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1.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2.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3.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

4、,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文物借用单位不具备展览场所且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齐备、有效;(2)借用文物超过三年。(二)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提出注销申请。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玉溪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415 室行政审批(市场管理)科地址:玉溪市红塔区抚仙路 14 号(玉溪金粮小区对面)交通方式:市内可乘 8 路、10 路等公交车到会堂站下车即到六、申请材料3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份数 新办 增项到期复查依申请变更

5、(生产条件变更)其他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注销依据备注1 需借用馆藏文物的申请书 原件 纸质 1 2借用单位和被借用单位名称及借用单位举办展览的证明信;借用文物的原因、去向和用途;文物建档说明、文物保存环境达标说明;借用文物的补偿方式;借用文物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借用文物数量。原件/复印件纸质 1 3借用文物目录。内容包括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文物照片,藏品号。原件/复印件纸质 1 4借用协议。借用协议须包括安全责任条款。原件/复印件纸质 1 5文物借入方背景资料。内容包括单位性质,情况简介。原件/复印件纸质 1 6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

6、门批准,提交国家文物局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纸质 1 注:复印件应选用 A4 纸张,同时加盖公章。七、审批时限法定时限:60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0 个工作日受理时限:通过预审的,受理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 、增项、依申请变更、到期复查、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 30 个工作日。1.组织:受理后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2.审核:市文广局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3.发证:市文广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批准文件;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八、审批收费4本审批事

7、项不收费。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本审批事项无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十、中介服务(无)本审批事项无中介服务。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本审批事项无中介服务。十二、资质资格(无)本审批事项无资质资格要求。十三、审批流程(一)申请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地址:玉溪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508 室行政审批(市场管理)科。 (玉溪市聂耳路48 号) 。2.提交时间窗口提交: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1:30,下午 14:3017:30。(二)受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收到申请后,在 5 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

8、,将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评审受理后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编制和上报评审报告) 。(四)审批发证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十四、审批服务(一)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地址:玉溪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508 室行政审批(市场管理)科2.

9、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7-2989013(二)咨询回复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三)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四)获取办理结果审批证件为:一次性批准文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日内颁发批准文件,由行政审批科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申请人10 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 60 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玉溪市文化广播电视局网站 “公示”栏目中公布。(五)监督投诉监督电话 0877-2025221 行政审批监督投诉举报电话: 0877-12310投诉地址:玉溪市第三纪工委市政府审改办(玉溪市红塔区抚仙路 86 号创业大厦 12

10、08)(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文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玉溪文化广播电视局网站下载(下载地址:http:/ 件 1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办事流程图提出申请审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审核结果受理 ( 发放 受理通知书 )现场考核现场考核结果在 1 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证件获取 ( 在受理窗口领取 )决定公开不予受理 ( 发放 不予受理通知书 )发放 补正材料通知书 通知申请人整改整改结果不予批准材料符合要求需要补正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情形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不合格到期不整改合格整改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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