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表 3 进口非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受理参照表检测项目 12 发用类 护肤类 彩妆类 指(趾)甲类免洗护发产品易触及眼睛的发用产品一般护肤产品易触及眼睛的护肤产品沐浴、面膜(驻留类面膜除外)和洗面产品一般彩妆产品眼部彩妆产品护唇及唇部彩妆产品一般指(趾)甲产品修护、涂彩指(趾)甲产品芳香类微生物检验 铅、汞、砷、镉 甲醇 -羟基酸、pH 抗生素、甲硝唑 去屑剂 石棉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 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人体试用试验 检测周期(工作日) 45 30 45 45 30 45 45 45 25 25 25样品数量(份) 11 18 12 18 18 12 18 18 18 1
2、2 9 12费用(元) 12 4820 5670 4820 6520 5670 4820 6520 4820 3970 2100 3545注: 需要进行试验指甲油卸除液不需要测微生物项目,费用减 500 元;乙醇含量75(w/w)者不需要测微生物项目;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w/w)的产品需测甲醇项目,费用 500 元,增加 2 个样品;宣称含 -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 -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需测定 -羟基酸项目,同时测 pH 值,费用 950 元,增加 2 个样品;宣称祛痘、除螨、抗粉刺等用途的产品需要测抗生素和甲硝唑项目,费用 800 元,增加样品 2 个;宣称去屑用途的产品需
3、要测去屑剂项目,费用 800 元,增加样品 2 个;产品配方中含滑石粉原料的样品,需加测石棉项目,增加样品 1 个且总量大于等于 10g,费用 1100 元;免洗护发类产品和描眉类眼部彩妆品不需要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性试验;非用后冲洗类产品卫生安全性检验结果 pH3.5 或企业标准中设定 pH3.5 的产品均应进行人体安全性试用试验,该试验请到具相关检测资质的机构送检;除防晒产品外,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的其它产品,需加测防晒剂项目、皮肤变态反应试验和皮肤光毒性试验,总计 7000 元,至少增加 4 个样品,增加样品量不小于 50g,并且检验时限延长 15 个工作日; 检验数量是针对每包装净重大于1125 克的产品而言,不满 25 克者,需增加样品数量,总量掌握在不小于 100-150g(视具体产品类型而定) ; 对于表中未涉及的产品,在选择试验项目时应根据实12际情况确定,按具体产品用途和类别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