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石楼中学体育馆及后勤服务楼建设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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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番禺区石楼中学体育馆及后勤服务楼建设项目招招 标标 文文 件件招 标 单 位 :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石 楼 中 学招 标 代 理 单 位 : 广 州 新 业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日 期 : 2018 年 7 月2目 录目 录 .2第 一 章 投 标 须 知 .3一 、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3二 、 投 标 须 知 通 用 条 款 .6( 一 ) 总 则 .6( 二 ) 招 标 文 件 .7( 三 )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8( 四 )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 .15( 五 ) 开 标 、 评 标 、 定 标 及 合 同 签 定 .17第 二 章 开 标

2、、 评 标 及 定 标 办 法 .21( 一 ) 总 则 .21( 二 ) 开 标 评 标 办 法 程 序 和 细 则 .24综 合 评 分 法 , 技 术 标 与 经 济 标 同 时 开 启 .24第 三 章 合 同 条 款 .0第 四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37第 五 章 技 术 条 件 (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 .43第 六 章 图 纸 及 勘 察 资 料 .48第 七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49第 八 章 招 标 控 制 价 .503第 一 章 投 标 须 知一 、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项 目 条 款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1 1 定 义招 标 人 ( 即

3、 发 包 人 ) :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石 楼 中 学招 标 代 理 : 广 州 新 业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设 计 单 位 : 广 州 亚 泰 建 筑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监 理 单 位 : 广 东 建 发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2 2.2 工 程 名 称 番 禺 区 石 楼 中 学 体 育 馆 及 后 勤 服 务 楼 建 设 项 目3 2.2 建 设 地 点 番禺区石楼镇赤山东村(石楼中学校区西北角)4 2.2 建 设 规 模该 项 目 计 划 建 石 楼 中 学 体 育 馆 及 后 勤 服 务 楼 , 总 占 地 面 积4661.7 平 方 米 , 总 建

4、筑 面 积 8124.5 平 方 米 。 主 要 工 程 包 括 :建 楼 高 二 层 体 育 馆 一 幢 , 面 积 3960 平 方 米 , 高 约 19.3 米 ,最 大 跨 度 9.6 米 ; 建 楼 高 六 层 后 勤 服 务 楼 一 幢 , 面 积4164.50 平 方 米 , 高 约 22.8 米 , 最 大 跨 度 8.6 米 ; 铺 筑 混凝 土 广 场 道 路 2077.7 平 方 米 。 另 建 围 墙 、 绿 化 改 造 、 给 水排 水 、 供 电 及 照 明 、 消 防 工 程 等 配 套 设 施 。 ( 具 体 数 据 以招 标 图 纸 为 准 )5 2.2 承

5、包 方 式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图纸总价大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6 2.2 质 量 标 准 合 格7 2.2 招 标 范 围 详 见 本 工 程 招 标 公 告8 2.2 工 期 要 求 2018 年 月 日 计 划 开 工 , 施 工 总 期 : 日 历 天 。 9 3.1 资 金 来 源 财 政 资 金10 4.1投 标 人 资 质等 级 及 项 目负 责 人 等 级要 求详 见 本 工 程 招 标 公 告11 资 格 审 查 方式 详 见 本 工 程 招 标 公 告12 13.1报 价 以 及 单价 和 总 价 计算 方 式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 纳

6、入 年 度 审 计 项 目 计 划 的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审 计 机 关 出 具 的 审 计 结 果 应 当 作 为 该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价 款 结 算 的依 据 ( 适 用 于 纳 入 年 度 审 计 项 目 计 划 的 项 目 ) 。13 15.1 投 标 有 效 期 90 日 历 天 ( 从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计 起 )4项 目 条 款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14 16.1 投 标 担 保1.收 取 方 式 : 方 式 一 : 由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代 收 。2.投 标 担 保 额 度 : 60 万 元 。3.缴 纳 时 间 : 开 标

7、开 始 时 间 前 缴 纳 , 到 账 情 况 以 开 标 时 广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查 询 的 信 息 为 准 。4.投 标 担 保 的 相 关 事 宜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16 款 。15 5 踏 勘 现 场 招 标 人 不 集 中 组 织 ,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踏 勘 。16 8 投 标 答 疑1.方 式 : 网 上 答 疑 :2.投 标 人 质 疑 期 限 :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日 期 前 18 日3.招 标 人 澄 清 、 修 补 或 答 疑 期 限 :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日 期前 15 日4.进 入 到 提 问 区 域

8、的 密 码 为 123456 。 提 问 一 律 不 得 署 名5.答 疑 纪 要 须 经 招 投 标 监 管 机 构 备 案 后 , 方 可 在 广 州 公 共 资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招 标 答 疑 ”专 区 发 布 。17 17.1 投 标 文 件 份数技 术 标 投 标 文 件 : 1 份 正 本 ( 含 电 子 文 件 一 套 ) , 2 份 副本 。经 济 标 投 标 文 件 : 1 份 正 本 ( 含 电 子 文 件 一 套 ) , 2 份 副本 。独 自 分 开 的 封 包 数 共 为 4 包 。18 19.1投 标 文 件 提交 及 截 止 地点 和 时 间收 件 人

9、 :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石 楼 中 学地 点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番 禺 交 易 部 室开 始 接 收 投 标 文 件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截 止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办 理 投 标 登 记 时 , 须 按 招 标 公 告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否 则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接 收 。19 2.1 开 标 开 始 时间 和 地 点方 式 二 ( 技 术 标 与 经 济 标 同 时 开 启 ) :开 标 开 始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地 点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番 禺 交

10、易 部 室20 19.2.6项 目 负 责 人签 到 时 间 和地 点1.起 始 时 间 :2018 年 月 日 时 分 。 截 止 时 间 : 2018 年 月 日 时 分 。2.地 点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番 禺 交 易 部 开 标 室 。3.上 述 时 间 及 地 点 是 否 有 改 变 , 请 密 切 留 意 招 标 答 疑 纪 要 的相 关 信 息 。21 26 开 标 评 标 办法综 合 评 分 法 ( 技 术 标 与 经 济 标 同 时 开 启 ) 。投 标 人 总 得 分 =( 技 术 得 分 技 术 得 分 权 重 ( 20%) 经 济得 分 经 济

11、得 分 权 重 ( 80%) ) 95% 综 合 诚 信 评 价 排 名 得分 诚 信 综 合 评 价 分 数 权 重 ( 5%)5项 目 条 款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22 29.1 履 约 担 保 方 式 一 : 中 标 人 提 供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为 中 标 价 款 的 10%,允 许 以 银 行 保 函 形 式 提 供 。23 招 标 控 制 价 本 项 目 招 标 控 制 价 为 人 民 币 3430.188368 万元 。 投 标 价 超过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不 通 过 有 效 性 审 查 。24 非 竞 争 费 用本 项 目 安 全 文 明

12、 施 工 费 为 1778260.39 元 。 ( 未 按 招 标 文件 规 定 的 金 额 填 写 的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金 额进 行 修 正 )余 泥 渣 土 运 输 与 排 放 费 为 197864.6 元 。 (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定 的 金 额 填 写 的 , 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将 被 否 决 )25 保 修 期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26计 算 评 标 参考 价 的 等 分点 值计 算 评 标 参 考 价 的 等 分 点 值 X 从 0,100中 的 整 数 通 过 摇 珠机 随 机

13、 抽 取 。27 工 程 成 本 警戒 价工 程 成 本 警 戒 价 为 30871695.31(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90%) 元 。对 低 于 该 警 戒 价 的 投 标 报 价 ,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详 细 的 施 工 组织 设 计 、 单 价 、 措 施 性 费 用 、 单 价 分 析 表 、 主 要 材 料 价 格 表 、投 标 人 成 本 分 析 供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判 定 其 是 否低 于 企 业 成 本 。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报 价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14、或 者 低 于 成 本 警 戒 价 , 使 得 其 投 标 报 价可 能 低 于 其 个 别 成 本 的 , 应 当 要 求 该 投 标 人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提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投 标 人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或 者 不 能 提 供 相 关 证 明材 料 的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该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 应当 否 决 其 投 标 。注 : 为 充 分 体 现 招 标 人 意 愿 及 落 实 项 目 业 主 负 责 制 , 警 戒 价 由招 标 人 决 定 。28 评 标 委 员 会人 数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15、 人 依 法 组 建 。29 企 业 诚 信 综合 评 价 分 数 本 项 目 的 企 业 诚 信 综 合 评 价 分 数 , 以 施 工 企 业 -房 屋 建 筑施 工 总 承 包 排 名 为 准 。30总 得 分 相 同情 况 下 的 排序 方 法总 得 分 相 同 的 , 以 综 合 诚 信 评 价 排 名 靠 前 的 排 前 ; 总 得 分 与 综合 诚 信 评 价 排 名 得 分 均 相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 以 技 术 得 分 较 高 的 排前 ; 如 仍 存 在 相 同 情 况 , 则 对 具 有 相 同 情 况 的 投 标 人 , 按 中 标候 选 人 数 量 规 定 ,

16、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采 用 随 机 抽 取 方 式 , 确 定 中 标候 选 人 的 排 序 。注 : 随 机 方 式 确 定 排 序 的 具 体 操 作 步 骤 为 : 由 评 标 会 对 出 现 该情 况 的 投 标 人 进 行 编 号 , 然 后 通 过 摇 珠 机 依 次 摇 出 投 标 人 的 排序 。 招 标 人 可 采 取 其 他 方 法 随 机 确 定 排 序 , 操 作 步 骤 应 在 招 标文 件 中 明 确 。3113.4、 13.5.2合 同 价 款 的调 整 办 法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及 相 关 合 同 条 款 。6项 目 条 款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17、 求32建 设 工 程 质量 检 测 管 理办 法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41 号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 安 全 检 测 业 务 应 由 建 设 单 位 依法 委 托 , 不 列 入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招 标 文 件 中 与 此 条 不 一 致 的 ,以 此 条 为 准 。33广 州 市 本 级财 政 性 资 金投 资 施 工 招标 项 目按 广 州 市 政 府 投 资 管 理 条 例 及 广 州 市 政 府 投 资 管 理条 例 实 施 细 则 (试 行 ) 执 行 。注 : 企 业 综

18、合 诚 信 评 价 排 名 得 分 即 企 业 综 合 诚 信 评 价 60 日 诚 信 分 , 以 下 同 。7二 、 投 标 须 知 通 用 条 款( 一 ) 总 则1、 定 义本 招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如 下 规 定 的 意 义 :( 1) “招 标 人 ”( 即 发 包 人 ) 、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 或 称 “项 目 代 建单 位 ”) 、 “招 标 代 理 ”、 “设 计 单 位 ”、 “监 理 单 位 ”均 已 在 投 标 须 知 前附 表 中 列 明 。( 2) “投 标 人 ”指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当

19、 事 人 。 ( 3) “承 包 人 ”指 其 投 标 被 招 标 人 接 受 并 与 其 签 订 承 包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4) “招 标 文 件 ”指 由 招 标 代 理 发 出 的 本 文 件 ( 包 括 全 部 章 节 、 附 件 ) 及 招标 答 疑 会 会 议 纪 要 和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与 修 改 文 件 。( 5) “投 标 文 件 ”指 投 标 人 根 据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的 全 部 文 件 。( 6) “书 面 文 件 ”指 打 字 或 印 刷 的 文 件 , 包 括 电 传 、 电 报 和 传 真 。2、 招 标

20、 说 明2.1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选 定 承 包 人 。2.2 工 程 名 称 、 建 设 地 点 、 建 设 规 模 、 承 包 方 式 、 质 量 标 准 、 招 标 范 围 、 工 期 要求 等 均 在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列 明 。2.3 设 计 说 明 : 详 见 招 标 图 纸 。2.4 工 程 施 工 特 点 : 详 见 招 标 图 纸 。2.5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办 法

21、( 建 设 部 令 第 141 号 ) 第 十 二 条 规定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 安 全 检 测 业 务 应 由 建 设 单 位 依 法 委 托 , 不 列 入 本 次 招 标 范围 。 招 标 文 件 中 与 此 条 不 一 致 的 , 以 此 条 为 准 。3 资 金 来 源3.1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9 项4 合 格 投 标 人 的 条 件4.1 详 见 本 项 目 招 标 公 告5 踏 勘 现 场5.1 投 标 人 应 按 本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5 项 所 述 时 间 和 要 求 对 工 程 现 场

22、 及 周围 环 境 进 行 踏 勘 ,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重 视 和 仔 细 地 进 行 这 种 考 察 , 以 便 投 标 人8获 取 那 些 须 投 标 人 自 己 负 责 的 有 关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和 签 署 合 同 所 涉 及 现 场 所 有的 资 料 。 一 旦 中 标 , 这 种 考 察 即 被 认 为 其 结 果 已 在 中 标 文 件 中 得 到 充 分 反 映 。考 察 现 场 的 费 用 由 投 标 人 自 己 承 担 。5.2 招 标 人 向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现 场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 是 招 标 人 现 有 的 能 被 投 标人

23、利 用 的 资 料 , 招 标 人 对 投 标 人 做 出 的 任 何 推 论 、 理 解 和 结 论 均 不 负 责 任 。5.3 经 招 标 人 允 许 , 投 标 人 可 为 踏 勘 目 的 进 入 招 标 人 的 项 目 现 场 。 在 考 察过 程 中 , 投 标 人 及 其 代 表 必 须 承 担 那 些 进 入 现 场 后 , 由 于 他 们 的 行 为 所 造 成 的人 身 伤 害 ( 不 管 是 否 致 命 ) 、 财 产 损 失 或 损 坏 , 以 及 其 他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的 损失 、 损 坏 或 费 用 , 投 标 人 不 得 因 此 使 招 标 人 承 担

24、有 关 的 责 任 和 蒙 受 损 失 。6 投 标 费 用6.1 不 论 投 标 结 果 如 何 ,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自 身 因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 递 交 及 其 他参 加 本 招 标 活 动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费 用 , 招 标 人 对 上 述 费 用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二 ) 招 标 文 件7.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7.1 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文 件 , 以 及 所 有 按 本 须 知 第 8 条 发 出 的 招 标 答 疑 会会 议 纪 要 和 按 本 须 知 第 9 条 发 出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第 一 章 投 标 须

25、知第 二 章 开 标 、 评 标 及 定 标 办 法第 三 章 合 同 条 款第 四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第 五 章 技 术 条 件 (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 ( 另 册 )第 六 章 图 纸 及 勘 察 资 料 ( 另 册 )第 七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 另 册 )第 八 章 招 标 控 制 价7.2 投 标 人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后 , 应 仔 细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 认 真 审 阅 招 标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 格 式 、 条 款 和 规 范 要 求 等 , 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按 招标 文 件 要

26、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 或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招 标人 将 按 评 标 办 法 的 规 定 予 以 拒 绝 , 并 且 不 允 许 投 标 人 通 过 修 改 或 撤 消 其 不 符 合要 求 的 差 异 或 保 留 使 之 成 为 具 有 响 应 性 的 投 标 文 件 。7.3 投 标 人 一 旦 中 标 , 招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对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双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8 招 标 答 疑98.1 投 标 人 若 对 招 标 文 件 ( 包 括 招 标 图 纸 ) 中 有 疑 问 , 采 用 网

27、上 答 疑 方 式进 行 , 详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6 项 。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人 将 于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16 项 指 定 的 地 点 和 时 间 对 疑 问 进 行 答 复 。8.2 招 标 答 疑 会 会 议 纪 要 将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15 日 前 公 开 上 网 发 布 ,招 标 答 疑 纪 要 一 经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发 布 , 视 作 已 发 放 给 所 有 投 标人 。8.3 答 疑 会 会 议 纪 要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8.4 若 招 标 答 疑 会

28、会 议 纪 要 与 招 标 文 件 有 矛 盾 , 以 答 疑 会 议 纪 要 最 后 发 出 的 书 面文 件 为 准 。8.5 答 疑 纪 须 经 招 投 标 监 管 机 构 备 案 后 , 方 可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发 布 。9.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与 修 改9.1 招 标 文 件 发 出 后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15 日 前 , 招 标 人 可 对 招 标 文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9.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将 以 网 上 发 布 形 式 发 布 。 澄 清 或 修 改 一

29、经 在 广 州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发 布 , 视 作 已 发 放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9.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9.4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均 以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站 上 公 布 的 内 容 为 准 。当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 修 改 、 补 充 等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不 一 致 时 , 以 最 后 发 出 的文 件 为 准 。9.5 为 使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有 充 分 的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30、修 改 等 内 容考 虑 进 去 , 招 标 人 将 酌 情 延 长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 具 体 时 间 将 在 招 标 文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中 予 以 明 确 。 若 澄 清 或 修 改 中 没 有 明 确 延 长 时 间 , 即 表 示 投 标时 间 不 延 长 。( 三 )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10 投 标 文 件 的 语 言 及 度 量 衡 单 位10.1 投 标 文 件 和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所 有 文 件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10.2 除 工 程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度 量 衡 单 位

31、,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11.1 投 标 文 件 由 技 术 部 分 ( 含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 和 经 济 部 分 二 部 分 投 标 文 件10组 成 。11.2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标 部 分 ( 含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除 注 明 原件 外 , 均 为 复 印 件 即 可 ) :11.2.1 技 术 投 标 书 ( 原 件 放 在 正 本 上 , 副 本 可 用 复 印 件 , 不 得 填 写 总 标 价 及 单位 工 程 造 价 等 牵 涉 投 标 报

32、价 内 容 ) 。11.2.2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 1) 投 标 申 请 人 声 明 ( 原 件 放 在 正 本 上 , 副 本 可 用 复 印 件 。 须 提 交 书 面 资 料 )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 法 人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本 投 标 文 件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 原 件 放 在 正 本 上 , 副 本 可 用 复 印 件 。 须 提 交 书 面 资 料 ) ;( 3)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上 传 件 ( 取 自 广 州 市 房 建 和 市 政 企 业 库 ) ;( 4)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上 传 件 ( 取 自 广

33、 州 市 房 建 和 市 政 企 业 库 ) ;( 5)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上 传 件 ( 取 自 广 州 市 房 建 和 市 政 企 业 库 ) ;( 6) 拟 委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或 建 造 师 临 时 执 业 证 或 从 业 证 明 打 印件 上 传 件 ( 取 自 广 州 市 房 建 和 市 政 企 业 库 ) ;( 7)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证 明 或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安 全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B类 ) 的 上 传 件 (有 效 期 内 的 安 全 考 核 合

34、格 证 书 ( B 类 ) 取 自 广 州 市 房 建 和 市 政企 业 库 ), 或 提 供 广 东 省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信 息 系 统 相 应 人 员信 息 资 料 的 打 印 页 ;( 8) 专 职 安 全 人 员 须 具 有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明 或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安 全 考 核 合 格证 书 ( C 类 ) 的 上 传 件 (有 效 期 内 的 安 全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C 类 ) 取 自 广 州 市房 建 和 市 政 企 业 库 ), 或 提 供 广 东 省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35、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信 息系 统 相 应 人 员 信 息 资 料 的 打 印 页 。( 9) 资 格 审 查 前 , 投 标 人 在 广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建 立 了 企 业 诚 信 档 案 ,拟 担 任 本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本 企 业 诚 信 档 案 中 的 在 册 人 员 。 ( 取 自 广 州 市房 建 和 市 政 企 业 库 )注 : 1、 上 述 第 11.2.2( 1) ( 9) 条 没 有 要 求 提 交 的 资 料 , 不 作 为 资 格 审查 不 合 格 的 依 据 。2、 对 于 取 自 投 标 人 在 广 州 市 房 建 和 市 政 企 业 库 内 上 传 件 的 , 企 业 库 记 录 的 该 部分 上 传 件 将 被 视 为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的 一 部 分 。 评 标 委 员会 对 该 部 分 资 料 的 审 查 以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在 广 州 市 房 建 和 市 政 企 业 库 上 传 件 为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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