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条据书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平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身伤亡或者挺直经济损失的生产平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依据生产平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挺直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格外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挺直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挺直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挺直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