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城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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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济 源 市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费 征 收 管 理 办 法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费 (以 下 简 称 城 市 配 套 费 )的 征 收 、使 用 和 管 理 ,根 据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188 次 常 务 会 议(200721 号 纪 要 )精 神 及 河 南 省 发 改 委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对济 源 市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费 收 费 标 准 及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豫 发改 收 费 2008421 号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城 市 配 套 费 是

2、 政 府 征 收 后 专 项 用 于 城 市 道 路 、桥 涵 、燃 气 、热 力 、给 排 水 、路 灯 照 明 、环 卫 设 施 、园 林 绿 化 、公 用 消 防设 施 等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以 及 规 划 管 理 和 规 划 编 制 的 专 项 资 金 。第 三 条 济 源 市 城 乡 总 体 规 划 (20122030)界 定 的 城 市 中心 城 区 (北 至 北 环 路 ,南 至 南 环 路 、S309,东 至 G207,西 至 西 环 路 ,含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外 延 500 米 、三 湖 新 区 (北 至 荆 花 路 ,南至 五 三 一 铁

3、 路 线 ,东 至 西 二 环 ,西 至 石 曲 路 )、虎 岭 产 业 集 聚 区(北 至 湨 河 ,南 至 济 运 高 速 ,东 至 焦 枝 铁 路 线 ,西 至 西 二 环 )、玉 川产 业 集 聚 区 (西 、北 至 侯 月 铁 路 ,东 至 盘 谷 路 ,南 至 北 航 路 )规 划范 围 内 新 建 、扩 建 和 改 变 用 途 的 改 建 建 设 项 目 (含 临 时 建 设 项 目 、不 含 私 人 自 建 民 房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均 应 按 照 本 办 法 缴 纳 城 市 配套 费 。 第 四 条 城 市 配 套 费 由 市 城 乡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4、 (以 下 简 称征 收 部 门 )负 责 统 一 征 收 。第 五 条 城 市 配 套 费 按 建 设 项 目 的 建 筑 面 积 计 征 。 2 征 收 标 准 :工 业 、商 业 、仓 储 类 建 设 项 目 每 平 方 米 30 元 ;临 时 建 设 项 目每 平 方 米 20 元 ;各 类 建 设 项 目 的 地 下 建 筑 建 设 项 目 每 平 方 米 30元 。均 不 含 燃 气 、热 力 、供 水 部 分 。其 他 各 类 建 设 项 目 每 平 方 米 90 元 。(其 中 :城 市 建 设 每 平 方 米37 元 、燃 气 每 平 方 米 25 元 、热 力 每 平 方

5、米 20 元 、供 水 每 平 方 米8 元 )。第 六 条 本 着 征 收 与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程 序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建 设单 位 或 个 人 在 办 理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前 ,应 持 征 收 部 门 出 具的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费 缴 费 通 知 单 到 指 定 银 行 缴 纳 。其 中 :(一 )新 建 、扩 建 和 改 变 用 途 的 改 建 的 各 类 建 设 项 目 ,按 建 筑面 积 征 收 。(二 )原 享 受 减 免 城 市 配 套 费 优 惠 政 策 的 建 设 项 目 若 发 生 用 途改 变 ,按 改 变 用 途 后

6、 建 设 项 目 的 建 筑 面 积 全 额 征 收 。(三 )经 处 罚 后 予 以 保 留 的 违 法 建 设 项 目 ,应 按 规 定 补 缴 城 市配 套 费 。第 七 条 下 列 建 设 项 目 经 审 查 免 缴 城 市 配 套 费 的 城 市 建 设 部分 (每 平 方 米 37 元 ):(一 )直 接 用 于 军 事 目 的 的 指 挥 中 心 (所 )、营 房 、军 用 仓 库 等国 防 设 施 ;(二 )财 政 全 额 投 资 建 设 的 党 政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的 办 公 用 房(不 含 经 营 项 目 ),监 狱 、看 守 所 、拘 留 所 、强 制 戒 毒

7、所 以 及 收 容 所 、 3 消 防 站 等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不 含 配 建 的 经 营 性 项 目 );(三 )公 厕 、垃 圾 中 转 站 、污 水 (污 泥 )处 理 等 城 市 公 共 基 础 配套 设 施 (不 含 配 建 的 经 营 性 项 目 );(四 )各 类 学 校 的 教 学 用 房 、养 老 院 、福 利 院 、为 残 疾 人 举 办的 社 会 福 利 事 业 (不 含 配 建 的 经 营 性 项 目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减 免 条 件 的 建 设 项 目 ,其 热 力 、燃 气 、供 水 配 套部 分 不 得 减 免 。符 合 国 家 、省 、市 免

8、 缴 政 策 的 建 设 项 目 ,执 行 相 关 规 定 。第 八 条 城 市 配 套 费 减 免 申 报 审 批 程 序 。(一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减 免 条 件 的 ,由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或 个 人 提出 申 请 ,经 其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或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产 业 集 聚 (开 发 )区 管委 会 、镇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核 准 ,由 征 收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市 政 府 批复 。(二 )征 收 部 门 依 据 市 政 府 审 定 意 见 或 市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纪 要 办理 减 免 手 续 。第 九 条 城 市 配 套 费

9、 属 于 政 府 性 基 金 。除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国 家 、省 、市 规 定 外 ,不 得 减 征 、免 征 、缓 征 、停 征 。征 收 部 门 要 严 格 按 规 定 的 收 费 范 围 、标 准 、程 序 收 取 城 市 配套 费 ,不 得 随 意 提 高 或 降 低 收 费 标 准 、自 立 收 费 项 目 、更 改 收 费范 围 ;应 公 开 收 费 项 目 和 收 费 标 准 ,自 觉 接 受 物 价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有 关 部 门 或 个 人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擅 自 批 准 减 免 城 市 配 套 费或 不 经 办 理 缴 费 手 续 擅 自

10、 发 放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的 ,对 相 关 4 人 员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条 征 收 部 门 收 取 城 市 配 套 费 ,应 使 用 省 财 政 厅 统 一 监制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票 据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第 十 一 条 城 市 配 套 费 中 燃 气 、热 力 、供 水 配 套 部 分 应 分 批拨 付 燃 气 、热 力 、供 水 企 业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后 三 十 日内 拨 付 所 缴 总 额 的 50%,余 额 在 工 程

11、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三 十 日 内 一次 性 付 清 。第 十 二 条 燃 气 、热 力 、供 水 企 业 应 按 要 求 进 行 配 套 设 施 建设 ,其 中 :燃 气 配 套 设 施 敷 设 到 户 ;热 力 配 套 设 施 敷 设 到 建 设 项 目用 地 红 线 处 ;供 水 配 套 设 施 敷 设 到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红 线 处 。第 十 三 条 建 设 单 位 或 个 人 缴 纳 的 城 市 配 套 费 ,应 计 入 建 设工 程 造 价 。商 品 房 项 目 ,应 计 入 房 屋 销 售 价 格 ,开 发 商 不 得 在 房价 外 向 购 房 者 另 行 加

12、收 。第 十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或 个 人 原 则 上 不 得 与 燃 气 、热 力 、供 水企 业 签 订 协 议 ,自 行 协 商 解 决 配 套 费 相 关 问 题 。因 特 殊 原 因 ,建设 单 位 或 个 人 需 要 与 燃 气 、热 力 、供 水 企 业 自 行 协 商 的 ,双 方 应共 同 向 征 收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经 审 核 并 报 市 政 府 批 准 。同 时 ,燃 气 、热 力 、供 水 企 业 必 须 向 征 收 部 门 作 出 书 面 承 诺 ,不 得 损 害 公 共 利益 。城 乡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应 在 办 理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13、许 可 证 前 对 申 请 、批 准 、承 诺 等 相 关 文 件 进 行 核 查 。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实 施 前 已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的 已建 和 在 建 商 品 房 项 目 ,未 缴 纳 热 力 、燃 气 配 套 费 用 ,需 集 中 供 气 、 5 供 热 的 ,建 设 单 位 或 个 人 与 燃 气 、热 力 企 业 协 商 解 决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工 业 、商 业 、仓 储 类 项 目 ,需 集 中 供 热 、供 气 、供 水 的 ,建 设 单 位 或 个 人 与 燃 气 、热 力 、供 水企 业 协 商

14、解 决 。第 十 七 条 物 价 、审 计 部 门 应 加 强 对 城 市 配 套 费 征 收 、使 用和 管 理 的 监 督 检 查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保 证 城 市 配 套 费 专 款 专用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济 源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印 发 济 源 市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费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济 政200843 号 )同 时 作 废 ,市 政 府 此 前 发 布 的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与 本 办法 不 一 致 的 ,按 本 办 法 执 行 。 6 主办:市城乡规划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五科抄 送 :市 委 各 部 门 ,市 人 武 部 ,驻 济 有 关 单 位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室 ,市 政 协 办 公 室 ,中 级 法 院 ,检察 分 院 ,市 法 院 ,市 检 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 7 月 7 日印 7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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